《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大力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推动全社会知晓《条例》内容、遵守《条例》规定,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掌握《条例》、执行《条例》,助推我市农村村民规范建房法制化,4月27日下午,我市召开了《条例》施行动员会,会议还深入浅出地解读和阐释了《条例》的意义、含义和施行。
聚焦美丽乡村,充分认识《条例》的意义
为落实建设美丽乡村提供了法治引领。依法制定《条例》旨在通过立法规范村民建房工作,推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传承保护传统民居文化,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为打造乡村振兴的“岳阳样板”提供了法治引领和重要保障。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了必要规范。《条例》从编制村民建房规划、保持农村特色、体现民风民俗、方便生产生活等方面作出规定,注重体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特点,注重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注重理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秩序,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全面、科学、合理地规范。
为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制定《条例》,明确管理职责,建立责任体系,按照有关改革精神,下放部分执法权至乡镇,强化乡镇统筹协调和执法管理的职能,加强对村民建房工作的精细监管,实现村民建房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聚焦规建管用,深刻把握《条例》的内涵
突出规划引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同时,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规范审批程序。《条例》对审批程序、住宅建设的审批条件、不予批准的情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建设过程中需重点规范事项和建设管理档案提出了要求。
明确管理权责。《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依法赋予审批权限,并履行选址、放线和竣工核实“三到场”、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巡查机制等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条例》也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聚焦依法行政,着力推动《条例》的施行
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施行《条例》作为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营造氛围。抓好宣传,将宣传工作落实到村、到组、到户、到人,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抓好培训,相关部门要把《条例》纳入各级干部职工的培训内容进行系统培训,确保《条例》施行工作取得实效,推动规范村民建房工作迈上新台阶。
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分工协作,把贯彻施行《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严、抓细、抓好。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条例》,尽快研究制定更具体、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推动《条例》深入落实。
抓好《条例》的执行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确保《条例》执行到位,取得实效;要充分发动群众,正确引导群众,合理吸收群众建议,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举报线索;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聚焦违反《条例》的行为。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也将跟踪了解《条例》施行进展情况,强化监督,推进《条例》的遵守和施行,真正使我市规范村民建房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