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经开区、临港高新区、南湖新区,市直有关单位,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现将《岳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岳阳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3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规范发展,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2024年第17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临港高新区、南湖新区)内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厂、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补贴是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并已进入运营期的项目提供的经营性补贴,属于行业通行补贴,不对特定项目设置兜底保障,不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额外新增地方政府刚性支出及隐性债务。
第四条 如运营企业因成本控制不力、使用者付费收入波动等因素出现亏损,不在本办法外给予额外补贴。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项目,其建设成本应通过使用者付费收入予以支付,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内。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因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足无法保证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零基预算要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贴,即运营补贴资金来源。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并已进入运营期的项目,污水处理费不足以覆盖污水处理生产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及运营方合理收益的,可依规申请运营补贴。我市运营补贴标准上限为1.0047元/吨,实际运营补贴不能高于本标准。
第七条 运营补贴资金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指标。各运营单位须每年提供项目运营数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核定。若运营企业无法达到绩效评价指标,按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相应扣除。
第八条 运营补贴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条 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当年度污水处理运营补贴资金使用决算,并根据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行和维护情况,按照零基预算要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运营补贴资金使用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核拨运营补贴资金。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运营补贴资金。补贴范围和标准调整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组织开展,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