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5-13001
岳建发〔2025〕9号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岳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进物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岳阳市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岳阳市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1日
岳阳市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进物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岳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评价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采集、认定、推送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信息,以综合评分的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组织评定和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采集、认定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报送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负责下列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通道、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等信息。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园林绿化、房屋违规装修处罚、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等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公安行政管理及犯罪等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维护、违法收费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等级等信息。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填报基础信息,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填报、更新企业基础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
第七条 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业主评价信息、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础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注册、经营及从业人员等信息,详见附件一。
(二)业主评价信息。包括业主满意度调查结果、被投诉情况等信息,详见附件二。
(三)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包括物业服务项目的基础服务、项目容貌、环境卫生、配合社区治理等信息,详见附件三。
(四)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党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扬表彰、正面评价等信息,详见附件四;不良行为信息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违约被处理、处罚或被认定负有责任等信息,详见附件五。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
第九条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填报,基础信息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填报的信息进行认定。
业主评价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采集、认定、推送。
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认定、推送;采集、认定工作应当与该项目服务等级的标准挂钩。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选择邀请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参与项目容貌和环境卫生信息的采集。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原则上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推送,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按照量化评分、综合评价、按分授级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分=基础信息(30分)+业主评价信息(20分)+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信息(50分),另有良好行为信息(最多加30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最多扣30分)。
业主评价信息和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每年至少采集一次,采集多次的,年度得分按平均分计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不止一个的,最终得分按算术平均分计算。
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采用累计计分制。同一类型的良好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涉及多项计分标准的,取最高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
(一)年度信用综合评分在108分(含108分)以上,信用等级为“A级”;
(二)年度信用综合评分在96分(含96分)以上108分以下,信用等级为“B级”;
(三)年度信用综合评分在84分(含84分)以上96分以下,信用等级为“C级”;
(四)年度信用综合评分在72分(含72分)以上84分以下,信用等级为“D级”;
(五)年度信用综合评分在72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E级”。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纠正一般不良行为,消除影响后,可根据“谁扣分、谁受理”的原则,及时向相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实行年度评价制度。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推送。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公示各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对年度信用综合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年度信用综合评分公示5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应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认定生效。异议成立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认定。异议申请仅限一次,以异议复核结论为准。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各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评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
在本年度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未满6个月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信用评价。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以下事项的参考依据:
(一)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
(二)企业评先评优,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物业服务人应急储备库;
(三)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信用证明》;
(四)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级监管;
(五)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根据物业服务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建立“红黑榜”制度,奖惩如下:
(一)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榜”:
1.发布“红榜”向社会公开推介;
2.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3.在各项检查工作中,降低检查频次;
4.取得进入“市物业服务人应急储备库”的申请资格;
5.信用等级纳入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分等级评分。
(二)信用等级为“B级”“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1.可以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2.信用等级纳入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分等级评分。
(三)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1.约谈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信用风险;
2.重点监管,在各项检查工作中,增加检查频次;
3.不推荐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4.信用等级纳入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分等级评分。
(四)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榜”:
1.将信用信息等级通报有关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通报情况,并召开业主大会决议是否继续聘请或降低物业服务费;
2.对外地驻岳物业服务企业,向其上级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3.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信用等级纳入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分等级评分;
6.物业服务企业修复信用信息、消除社会影响后,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可在下个信用周期恢复至D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