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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发[2007]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07-04-11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供应后的跟踪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入流失,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土地性质、用途、开发年限等因素,科学确定容积率、开发强度指标等规划条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  调整容积率,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批未建;
    (二)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可以提高开发强度;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可以满足建筑总量整体平衡条件;
    (五)增容后收取的增容地价可以满足外部配套建设投资要求。
    第五条  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规划设计方案;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并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调整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
    (三)建设单位持《调整容积率告知书》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缴凭证,审批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调整后的容积率×楼面地价(楼面地价 =原成交价÷调整前的总建筑面积)—调整前的容积率×楼面地价;
    (二)以其他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新设定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
    第七条  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
    第八条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停车场、人防设施及储物区,地下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