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及时预防灭治白蚁,控制蚁害,确保房屋住用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防治,对原有房屋的白蚁危害检查与灭治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名胜古迹、水库堤坝的白蚁防治。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含独立工矿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我市城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白蚁防治的政策法规;
(二)调查、论证、确定防治项目,审核白蚁预防设计方案,发放白蚁预防证明;
(三)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核发《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组织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治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及技术咨询服务;
(五)对白蚁防治药剂进行检测;
(六)组织、监督、指导白蚁防治单位严格执行白蚁防治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防治质量;
(七)查处白蚁防治违法行为。
第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 政府鼓励开展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章 白蚁防治
第七条 凡本市城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都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持《岳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白蚁预防手续,未办理白蚁预防手续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管理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回访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低于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城市区域内园林绿地在营造时,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蚁害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灭治处理。
第十二条 白蚁预防工程完成后,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测合格的,发放白蚁预防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
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超过白蚁防治期限发生蚁害的,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支付白蚁防治费。
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并按规定使用,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三章 白蚁防治单位
第十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十八条 外地白蚁防治单位在本市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应当持白蚁防治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灭治合同时,必须查验白蚁防治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白蚁防治单位应将签订的白蚁灭治合同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中的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
第四章 白蚁防治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配套的建(构)筑物、名胜古迹、水库堤坝、园林绿地的白蚁防治,其费用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计划,专款专用。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白蚁蚁害情况进行监测,并发布白蚁蚁害监测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收取,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缓、减、免交,不得提留。
第二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将其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作为后备基金,存入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用于白蚁防治施工的复查复治及施工质量检查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对发生蚁害不及时灭治或不配合灭治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灭治,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白蚁防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199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