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现将《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66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建筑工地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湖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发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作业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进行,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七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事项。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或文件向社会公布考核科目、报名时间、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岁;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参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登记表;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初中及以上学历证明。
第十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发准考证。准考证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制作、验印。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申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附件2),须经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后审核批准,报省建设厅备案,并在网上公布。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二)具有从事本工种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教学所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租用场地的,应与租用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明确相关事项;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本工种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训教师需具有较丰富的生产操作实践经验;
(四)能正确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三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定期组织。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技术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安全技术理论考核结束,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并组织合格人员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和口试等方式,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考核成绩当日公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可于当日申请补考一次。
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应当具备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每个考核组至少要有一名相应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名具有连续五年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经历的作业人员。
第三章 证书颁发与复核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省建设厅监制。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编号规则(附件3),生成证书编号,并在证书上加盖证书专用章。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的操作类别包括: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S);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W);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S);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W)。
其中:T是指塔式起重机;S是指施工升降机;W是指物料提升机。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使用期为6年,使用期满后应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换领新证。使用期内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应进行延期复核。在使用期内资格证书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附件4)。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凭有效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和有效工作时间证明;
(五)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三)1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
(四)2年内累计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六)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延期复核不合格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延期复核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四章 从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本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的25日向省建设厅报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信息汇总表(附件5)。
第二十三条 自2009年7月1日起,湖南省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须携带有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护、运行,用人单位应安排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未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并在其管理档案中记录操作情况。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记录其培训、考核、实习、工作、复核等情况。用人单位变动时,档案跟随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至新的用人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和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持证人违章操作,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四)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因持证人原因撤销资格证书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1年内,由县(市、区)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记录违章操作3次(含3次)以上的。
(五)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注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