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株洲市招标局: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执法责任,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执法责任,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考核。对省建设工程质安监总站、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造价管理总站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具有建筑市场监管职责的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建工局和具有房屋拆除安全监管职责的房产局,以及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及责任主体所实施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许可。
第三条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采取“半年考核、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
第四条 省建设厅建立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联席会议和考核办公室。
考核联席会议由分管建筑业、纪检监察、勘察设计的厅领导召集,建管、勘察设计、房产、城建、人教、监察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省建设工程质安监总站、招投标办、造价管理总站负责人参加。
考核办公室设省建设厅建管处,建管处负责人兼任考核办公室主任。
考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日常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信息和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督查信息,作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半年考核的依据;
(二)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和站办每半年对各市州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三)负责汇总考核情况,定期将考核意见和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考核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半年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的方式进行考核,同时实行黄牌和红牌警示。
具体记分按《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半年综合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示:
(一)半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半年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规定控制指标50%的;
(三)未及时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四)未及时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整改通知或执法建议的;
(五)未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查处或未及时查处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事故性质恶劣的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
(三)未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因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第六条 年终总评在半年考核基础上进行,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年度内半年综合考核平均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无红、黄牌警示的为优秀;
年度内半年综合考核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下、70分及以上且无红、黄牌警示,或只受到一次黄牌警示、无红牌警示且年度内半年考核平均得分在7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年度内只受到二次黄牌警示或只受到一次红牌警示、无黄牌警示,且半年综合考核平均得分在75分及以上,或年度内只受到一次黄牌警示、无红牌警示,且半年综合考核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上述情况以外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省建设厅在每年度的7月25日前向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上半年综合考核结果;下半年综合考核结果与年终总评结果在下年度元月25日前通报。
对受到红牌警示,或年终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将向其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受到黄牌、红牌警示后,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受到红牌警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 7个工作日内到省建设厅接受工作质询。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查处”,是指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责任主体不履行规定职责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隐患,所实施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的总称。其中包括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施工,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和依法实施其它行政处罚,以及对超过自身处罚权限而向省建设厅或其它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等。
第十条 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本办法,制定对所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的考核办法。
市州、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本办法,制定对所属监管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监督执法工作的考核办法。
附件: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