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依据,以严格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查处工程监理和检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为抓手,开展专项整治。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执法,促使工程监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全面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进一步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工程监理专项整治内容
1.查处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承接监理业务,超越资质范围和等级承担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出让或转让资质证书,以及监理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2.查处监理单位不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不健全、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不配套、人员不到位或一人同时在二个以上工程项目任职,工程项目相关监理规划、细则、方案和制度不齐全、不完善、不落实的行为。
3.查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以及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中的人员资格、保证措施进行核查等监理职责的行为。
4.查处未及时按规定履行监理对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职责,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监理措施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或对拒不整改的不及时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行为。
5.查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未按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6.查处其他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为。
(二)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内容
1.查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比对抽检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不按规定支付质量检测费用和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2.查处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对工程中应当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监督下取样。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送检试样或弄虚作假送检试样,未对试块、试件按规定进行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3.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业务,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以及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4.查处有关监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质量检测市场,利用职务便利明示或暗示、违规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2009年6月3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工程监理、检验检测以及建设、施工单位针对专项整治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集中整治:2009年7月~2010年6月各市(州)、县(市)采取多形式、多时段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检查覆盖率务必达到100%,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务必实现100%。期间,省建设厅定期不定期对市州组织督查,2009年底对集中整治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检查评价。
(三)成效检查:2010年9月开始省建设厅组织对各市州、各市州组织对所辖县(市)进行专项整治活动成效检查,成效检查深入工程项目、深入有关单位,发现问题边查边整改,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总结评价:2010年底前省建设厅将对全省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整治活动开展方案,明确要求,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抓好专项整治活动,务求取得明显实效,坚决杜绝走过场。各地整治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建设工程质安总站。
(二)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项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要予以复查。
(三)对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100%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按规定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四)要加强对监督执法的再监督,特别是对于监督执法部门、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各地要结合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和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规范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市场的准入与清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