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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09〕1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意见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09-04-27 00:00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湘建建〔2007〕102号)实施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逐步规范。但是,仍有部分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监督不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委敷衍评审等问题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资格审查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资格审查工作的行政监督力度。

  1.坚持原则,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各招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监督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思想道德品质和业务政策水平“双”到位,具备履行监督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2.严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备案关。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是资格审查活动的依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湘建建〔2007〕102号文件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正式发布前3个工作日报相应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申请人的合格性条件必须按照湘建建〔2007〕10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进行设置,类似工程、奖项等其它条件只能作为排名计分的依据且项目有效时限和计分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湘建建〔2007〕102号文件的规定。资格审查文件还应根据相关规定明确类似工程的具体标准和证明材料。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监管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发现量身定做、评审程序不规范及其它违反规定的条款要坚决责令其改正。

  3.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现场监督,确保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执行到位。为防止资格审查走过场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暗箱操作,各行政监督人员要着重监督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的行为。资格审查现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只允许委派一名工作人员配合现场评审工作,且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文件审查、原件核验等评审工作,也不得擅自向评审委员会解释资格审查文件条款。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规定,事先制定详细的评审细则和表格,在资格审查会议开始前报行政监督人员审查后供资格审查委员会使用,并保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人手一份,以防止资格审查现场执行的文件标准与事先备案的资格审查文件标准不一致现象发生,确保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评审标准真正执行到位。

  二、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工作的评审程序。

  1.科学合理安排评审时间和程序。为防止投标申请人过多,导致评审现场局面混乱、评审草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地点一般应安排在各有形建筑市场。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递交文件的先后顺序,合理安排各投标申请人接受评审的时间,并在递交文件现场当即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一般每家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时间不少于40分钟。

  2.严格认真执行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严格按资格审查文件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认真、仔细审查投标申请人的各类证件和证明文件。审查委员会必须集体对申请人逐人、逐项评审,不得将申请人或评审的项目进行分摊。为防止评审时发生误评、误判现象,被评审的企业法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可在现场接受评审或答辩有关问题,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当场告知。

  3.规范评委的评审工作量和劳务报酬。为防止抢时间,赶速度,出现草率评审问题,评审专家每个工作日(7小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得超过10家,夜间加班评审的数量不得超过3家。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有关支付规定和标准以小时计取。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评审结果无效,必须重新组织评审,并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严格资格审查活动评审纪律。

  1.各行政监督人员要切实维护评审纪律和秩序,不得干扰、引导评委评审打分。对不按规定组织评审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及时指出。评审结束后,要及时填写监管日志,对评审过程中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对违法违规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凡是监督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坚持原则、不按时到位的一律取消其监督资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管理,制定严明的纪律和规则,并经常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实施检查考核和评价。每个项目的资格审查监督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监督小组。

  2.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资格审查纪律。为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的发生,投标报名及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以及有关问题的答疑一律在网上办理。资格审查时间即为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在此前,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约见投标申请人或要求办理其他手续。在评审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供政府及行业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及其市场行为的相关信息,不得代理评审专家审查投标申请人文件及查阅相关证件,不得参与和干扰评审专家评审、打分。业主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和条件,且只能根据相关标准真实评审和打分,不得引导、干扰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和打分。

  3.各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审活动结束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及其相关情况;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钱物或其他好处。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