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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办〔2009〕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09-05-25 00:00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湖南省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开展,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施工产值死亡率控制在3.0以内和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

    针对目前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部分主体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少数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执法不力等问题,重点集中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和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隐患:

  (一)市场行为方面:

    1.开发商借用施工、监理资质,私招乱顾自搭项目管理班子,集开发、施工监理于一体行为的;建设业主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监理单位或个人的;施工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2.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的。

  (二)项目安全保证措施方面:

    1.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的。

    2.施工、监理单位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相应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以及配备的相关人员人证不符、不到位的。

    3.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和高切坡开挖与支护、屋盖和桥梁吊装、安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或方案与现场实施不相符的。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进行备案登记和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未按规定编制有效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有效委托合同,以及检验检测、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不健全、不到位的。

   (三)现场安全防护方面:

    1.提升设备进出料口防护不到位,卸料平台搭设、建筑起重机械连墙不符合要求,各类防坠、限位、保险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

    2.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违反强制性标准,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的。

    3.脚手架、电梯井、洞口、临边等防护不到位的。

 (四)监督执法方面: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执法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特别是一线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职责、权限、履职方式和程序等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明确的。

    2.对参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不力、处置不到位,以及对失职、渎职、监督执法不力等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未进行处理的。

    三、集中整治的工作步骤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集中整治的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或措施,并通过召开有关会议、下发相关文件等方式进行全面部署。同时,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制定本企业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自查工作方案或措施;各在建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自查工作方案或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6月,各市州、县市区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主管部门按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在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在建工程项目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集中整治。集中整治要突出重点内容,切实消除隐患,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立相应的集中整治台账和处罚案卷及台账。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底-7月初,省建设、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督查执法工作,严格按照集中整治工作内容,结合项目抽查,逐项检查验收。督查结果将通报全省。

    四、集中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成效,省建设、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专业主管处室负责人任主任。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各地要按照集中整治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和责任人,并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将工作抓落实。要以这次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明确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职责、程序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推进监督执法工作。

  (二)加强联动执法,确保取得成效。各地要针对集中整治内容,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执法,切实将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必要时,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危及公共安全、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坚决停止施工,撤离有关人员。对不听劝阻的企业或个人,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失职、渎职的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统筹兼顾,注重整治长效。各地要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行动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与宣传教育行动)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增强效果。要与《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督支持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良好氛围。要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法制宣传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完善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治本之策,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同时,各地要结合《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湘建办〔2009〕16号)要求,进一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现场监理和检验检测,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加强信息沟通,及时进行总结。各地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相关职能科(处)室的信息互通,同时,要与国土、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取得多方支持,确保本次集中整治行动圆满完成。本次集中整治工作总结,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建设厅建管处,各地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总结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