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株洲市招标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开展上半年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考核依据
(一)国家“质量和安全年”的工作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9〕340号)、《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6号)、《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
(二)2009年3月6日全省建筑管理工作会议、3月19日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5月25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
(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9〕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湘建建〔2009〕7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办〔2009〕1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办〔2009〕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办〔2009〕39号)、《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湘建办〔2009〕16号)、《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湘建明电〔2009〕22号)等。
二、督查考核目的和项目
(一)督查目的:督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二)检查项目:在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与市政项目拆除工程。其中住宅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督查考核时间与形式
(一)检查时间:2009年6月20日-7月5日。
(二)检查形式:省建设厅组织四个督查考核组,对全省14个市州及部分县市区进行集中督查和考核,具体由厅建管处负责组织,厅设计处、省质安监总站、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等相关部门配合,并从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抽调有关专家参加。
检查具体分工、有关人员和到达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二)各地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或巡查、抽查以及督查的情况;开展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开展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或使用登记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情况;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两个信息平台”建设落实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相应注册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尤其是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隐患集中整治、“三项行动”、拆除工程安全隐患检查、“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建立、职责分工、检查及处罚的情况,以及隐患台帐、执法台帐建立情况。
(五)一季度督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整改及处罚情况。
(六)随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项目施工安全情况,包括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等。
(七)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的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考核。
有关内容参照附表。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质量安全督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考核等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要围绕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重点,狠抓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同时要围绕督查考核活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以及依法建设、人人重视质量安全、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尽职尽责的良好建设环境。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督促每个工程项目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评分表逐项自查及日常管理,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督查考核要求,认真做好工作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包含:上半年本辖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建筑市场、工程建设和施工现场监督执法情况;对一线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执法和执法监督的情况;对所辖县(市区)层级监督、指导和检查情况等。同时要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准备。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