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9]336号),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评审工作按照2005年颁布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执行。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和测试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试行)》(建城园函[2003]95号)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上报遥感测试基础材料的程序要求
各申报城市(区)上报的遥感测试基础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上报材料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上报时由申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三方签字确认,城市现状建成区范围、面积和建成区人口数等基础材料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
2、城市现状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
3、上报的“现状建成区面积”应大于或等于申报前一年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建成区面积”。
二、增加国家园林城市遥感测试指标
1、公共绿地占绿地比重
增加“公共绿地占绿地比重”指标,作为国家园林城市绿地遥感测试指标体系中的辅助指标,以反映申报城市(区)绿地结构的均衡性。计算公式:公共绿地占绿地比重(%)=建成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各类绿地面积之和。
2、公共绿地覆盖居住用地百分比
增加“公共绿地覆盖居住用地百分比”指标,对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计算覆盖居住用地的百分比(%)(重叠覆盖部分的面积只计算一次),以考量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的合理性。计算公式:公共绿地覆盖居住用地百分比(%)=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居住用地总面积
三、完善城市绿地指标测算
为更科学合理地测算城市绿地指标,2009年城市(区)绿地指标测算方法调整如下:
1、带状绿地最小测算面积为0.01公顷,块状绿地面积最小测算面积为0.02公顷。
2、公园面积严格按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关于绿化占地比例≥65%的规定进行计算,符合规定的公园面积全部计入公共绿地面积,不符合规定的公园按照实际绿化面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未建成的公园不得计入公共绿地面积,可按实际绿化情况计入其他类型绿地的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
3、为加强对城市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兼顾不同城市自然地貌的客观现状,城市建成区内的水面在特定条件下可纳入绿地范畴,具体按以下几种情况统计:
(1)公园内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园内用地比例要求(绿化用地比例≥65%)的水面,水面全部计入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
(2)城市内部河流,沿岸(单岸)绿化带宽度<30米,水面不计入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
(3)城市内部河流,沿岸(单岸)种植植物形成宽度≥30米的滨水公共绿地,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全部计入公共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按滨水绿地面积的50%计入公共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
(4)城市内部湖泊,沿岸种植植物形成1000平方米以上的滨水公共绿地,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全部计入公共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水面面积>滨水绿地面积的50%,水面按滨水绿地面积的50%计入公共绿地面积,不计入绿化覆盖面积。
5、道路绿化指标的计算以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现状绿地面积为准。
6、公园以外的各类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率,按照实际绿化情况计入绿化覆盖率。高尔夫球场除外,既不计入绿地率,也不计入绿化覆盖率。
7、立体绿化不计入绿地率,计入绿化覆盖率。
8、对于遥感影像中被遮挡的绿地,经现场核实补测后计入相应类型绿地的面积,并注明实际情况。
四、联系方式: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
010-58934023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信息处
010-589345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