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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质函[2009]677号关于做好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09-08-13 00:0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会),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自2005年开展以来,对于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指示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好的做法和经验,经研究决定,我部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联合对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二)先进集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三)先进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

  二、表彰条件

  (一)示范工地

  1、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在建单体工程,或工程标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建工程,或具有专业突出代表性的在建工程项目。其工程形象进度为已经完成主体工程70%以上,并已获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表彰(含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文明工地、安全达标工地等称号)。

  2、工程项目法定建设审批程序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提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办理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了年度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4、工程项目自开工以来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且承建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及专业分包企业,自2006年以来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先进集体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宣传并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健全;本辖区2006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且未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完善,严格执法,办事程序公开、透明,严格查处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认真处理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4、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或文明工地活动持续开展并取得显著成效。

  5、重视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2006年以来单位及个人无违纪案件。

  (三)先进个人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创新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

  2、从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在工作中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应用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开展建筑安全监管工作。

  3、本人所在单位自2006年以来,在其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做好廉洁自律工作,且无违纪案件。

  三、推荐与审批程序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推荐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严格按照名额分配表(附件1)推荐,不得超额。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各地推荐报送的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进行汇总。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共同审定后公布。

  四、表彰形式

  经审定后,授予“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个人”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获得表彰的示范工地,若在后续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即取消相应荣誉称号。

  五、申报时间

  请申报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下载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表,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将推荐表一式两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王天祥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附件:1、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表

     3、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集体推荐表

     4、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个人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