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12月24日,我市召开全市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办法实施动员大会,对后段工作做了认真细致的部署。
为保障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我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岳阳市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实施办法》,明确了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认定工伤的适用范围、认定条件、申请时限和享受的待遇等规定,同时,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台了《岳阳市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实施细则》,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工感染血吸虫病的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协议血防医疗机构的管理都统一按照实施细则施行。
据了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以及用人单位的职工、雇工和工作人员都适用《岳阳市职工因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实施办法》;职工因工作原因接触了疫水感染血吸虫病后,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被诊断血吸虫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原因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天;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同时,2006年5月1日以前因工感染血吸虫病,切经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定工伤的,以后的工伤待遇各项费用有用人单位负责解决,用人单位已为破产改制国有企业的,有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比照老工伤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为解决血吸虫病工伤保险费用,办法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缴费率在原基础上提高0.5%. (王金河)
来源:岳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