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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0-07-20 00:00

岳建发〔2009〕87号

 

平江县、汨罗市、湘阴县、华容县、岳阳县、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环保局:

现将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09〕35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督助辖地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按照两厅文件精神,抓紧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同时,根据两厅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市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为全市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部门,全程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二、全市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管。其项目环保验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由项目环评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环保验收工作。

三、全市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两厅文件要求备检,其项目环保验收按两厅文件要求和附件2要求备检。

四、全市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环保验收前要求其验收项目试运行其间稳定达标排放、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负荷和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后再报其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各地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后,除按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外,还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全市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全市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重要内容,其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将作为全市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七、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项目备检工作,确保2009年项目在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2010年项目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一、验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运行,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以上;

2、在线监测设备建成并稳定运行,数据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3、达标排放。经处理后的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二)其他验收条件

1、环境保护文件、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污水处理厂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水收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建筑、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二、竣工验收材料准备

(一)提交验收环保部门材料

1、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文件;

3、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批复文件;

4、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环境保护总结报告;

5、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整改保护(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测情况确定);

6、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包括水量、进、出口浓度等。

(二)验收现场准备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

2、初步设计文本及其批复;

3、企业自行监测记录(进出水浓度);

4、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月生产报表;

5、进出水水量的台帐资料;

6、通过调试期有关证明;

7、污泥处置记录;

8、用电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耗电量);

9、污水处理厂运行现场监督记录(当地环保部门提供);

10、在线监测记录(进出口流量、浓度);

11、处理水量中工业废水所占水例(如果工业废水量超过总水量的10%,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工业企业上年环统排放浓度);

12、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