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建办〔2009〕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省质
安监总站: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安全年”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要求,结合我省相关部署和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国家“质量安全年”和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年”的各项工作目标,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结合建筑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项制度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执行力,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各项指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目标内,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以及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肢解发包,借用施工、监理资质,私招乱顾自搭项目管理班子的;
(2)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业务活动,或出让资质、允许挂靠、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人证不符或不在施工现场认真履行职责的;
(4)监理单位无相应资质承揽业务或转让监理业务,监理人员无证上岗、人证不符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6)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的;
(2)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和高切坡的开挖与支护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专家论证或对方案落实不力的;
(3)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和拆卸、检验检测、验收等不符合规定,限位、防坠等安全保险装置及附着和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的;
(4)电梯井门洞防护、水平防护不到位,物料提升机进出料口防护不到位,卸料平台防护不到位、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5)施工单位和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6)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有必要进行现场演练而未进行演练,以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的;
(8)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的;
(9)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3.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依托农民工学校,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针对农民工骨干,组织开展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督促其持证上岗,按规范操作;
(3)开展监理员、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增强监理从业人员风险防控能力;
(4)宣传表扬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集体、项目和个人;
(5)开展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事故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学习班;
(6)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长沙市要认真做好地铁、过江隧道等重点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管理和操作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实施步骤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与研究部署阶段(5月底前)。各市州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发放相关政策文件等方式,切实将“三项行动”各项要求传达到参建各方主体和工程项目。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整治内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作机制方面。明确“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体系、牵头和配合部门及责任人。
(二)建筑市场行为方面。明确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借用资质和出让资质、违法发包及肢解分包工程、转让施工或监理业务等方面的检查责任部门、配合部门、责任人及工作措施。
(三)项目施工现场方面。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业务合同及备案,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人证是否相符,以及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防坠限位等安全保护措施或装置,施工现场存在其他隐患等问题的检查责任部门、配合部门、责任人及工作措施。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方面。明确开展行政监督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特别是一线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执法方式、程序的责任部门;明确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及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方式、内容和时间等责任工作部门及责任人。
(五)行政执法再监督方面。明确部署、检查、执法等环节是否到位的再监督检查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工作措施。
同时,各市州要加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地区的安全约谈督办力度,督促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和督办实施阶段(6月至9月)。各市州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执法检查,要重点突出,落实措施,推进隐患排查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针对建筑施工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监督指导建筑施工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围绕6、7、8月份汛期、暴风雨以及高温等极端天气多发特点,落实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因强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结合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推进职业安全教育,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综合素质;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摸清安全管理重点和难点,有的放矢进行重点整治,消除安全危害。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重点整治和查处:
1.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违法违规行为。
2.施工质量差,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违规行为,以及砌筑砂浆质量和搅拌机不符合要求的。
3.电梯井门洞防护、水平防护不到位,物料提升机进出料口防护不到位,卸料平台防护不到位、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4.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人员不到位的。
5.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拆合同、人员无相应上岗资格证,各类提升设备限位、防坠以及附着等安全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以6月底和9月底的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暨监督执法集中督查为契机,认真落实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阶段的各项工作,于6月底彻底消除以上施工现场工程实体安全隐患,于9月底基本规范建筑市场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和总结表彰阶段(10月至12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并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年度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察、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加以推广,进一步巩固“三项行动”成果。另外,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开展“三项行动”和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相关部门、工程项目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激励各地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省建设厅成立以袁湘江副厅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厅建管处牵头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造价总站、省招标办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省监察厅、省专治办负责监督执法再监督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认真做好“三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同时,加强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共同做好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做好三个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具体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实施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继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二是“三项行动”要与“三项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二是加强层级检查、监督和指导,强化对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所属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并督促整改落实。对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全责任不落实、行为不规范、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的,要给予处理。三是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隐患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加大对外宣传,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大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组织各种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标准规范的宣传。通过宣传,努力提高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技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工作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了解和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指导和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度,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省安全生产联络员单位要及时统计相关汇总数据,形成书面报告,于每月20日前报省厅建管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检查的工程、治理隐患的数量、事故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动”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