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的通知
岳建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屈原管理区建设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积累调剂金使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劳保基金收取力度
1、提升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企业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和扩大安置就业人员的根本保证,是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来源,既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以“为企业服务,保一方平安”为己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劳保基金的性质和用途,以及劳保统筹管理工作的社会意义;要加强对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紧密配合,协调解决征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劳保基金收取工作有序进行。
2、认真做好劳保基金收缴工作。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保基金。各县(市)、区建设局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当地劳保基金收缴力度,确保劳保基金全额收取。
3、强化劳保基金收缴措施。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充分运用行业管理与监督的有效手段,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取,禁止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的擅自减免劳保基金,对不报建、少报多建的工程项目,要通过市场查处追收劳保基金;对拒不缴纳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可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劳保基金的收取。
二、进一步规范劳保基金管理
1、理顺劳保基金管理体制。根据湘建建〔2008〕106号文件精神,劳保基金实行省、市(州)、县三级管理,省、市(州)二级核算管理体制。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负责办理市本级及各县(市)的劳动保险基金收取、管理、使用和调剂,以及财务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收取的劳保基金,必须在每个季度末存入市劳保办的劳动基金专户,纳入统一管理。
2、规范劳保基金拨付程序。各县(市)、区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劳保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按当地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5%计提,由市劳保办直接汇入各县级劳保管理机构专户。各县(市)、区所收取劳保基金应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劳保基金部分,先由县级劳保管理机构初审计算,经市劳保办复核无误后直接拨付到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帐户。
3、强化劳保基金积累调剂金管理。各县(市)、区劳保基金积累调剂金,即县(市)、区所收取劳保基金的积累部分,由县级劳保管理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积累调剂金使用的通知》(湘建建〔2009〕93号)等文件规定和程序,调剂给本县(市)的建筑企业使用。市级劳保统筹积累调剂金主要用于市属建筑企业的困难补助,少部分用于县级建筑企业的困难补助。劳保统筹积累调剂金调剂使用每年两次,各县(市)、区于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将劳保统筹积累调剂金调剂补助请示和《困难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并上报市劳保办。
三、进一步强化劳保基金实时监管
1、加强劳保基金实时监管。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有利于全面提升劳保基金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有利于确保劳保基金调剂平衡功能得以合理实现,有利于促使劳保基金拨付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对全面提高劳保基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建筑劳保管理机构务必加强劳保基金实时监管工作,不断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2、规范劳保基金实时监管操作流程。凡属拨付劳保基金的建筑企业,必须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劳动保险基金拨付手册》办理,并且拨付的资金全部采用转帐的方式进入建筑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劳保基金专户。
3、强化劳保基金实时监管责任。根据湘建建〔2008〕257号文件精神,市劳保办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劳保基金银行帐户开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做好建筑业企业网银授权查询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要督导在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将企业劳保基金专户开设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建设银行;建筑业企业的劳保基金专户资金使用信息网上银行查询权,必须授予市劳保办,便于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使用劳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专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