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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7-21 00:00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岳建发〔200985

 

 

各县(市)、区建设局,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快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推行黑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招投标黑名单制度,是指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记入黑名单并对其经营范围或从业资格依法进行限制的惩戒制度。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规范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记录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单位和执业人员(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建立我市招投标市场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 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单位(含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部等)、投标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以及评委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列入黑名单:

(一)招标单位: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招标项目未进入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标的;

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5、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6、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7、无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或采用公开方式招标,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

8、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和能力,自行组织招标的;

9、招标活动未依法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或者未及时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10、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的;

11、在招标前,就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强制投标人接受不合理条件的;

12、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13、严重违反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14、违规进行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结算价超过工程中标价30%以上的;

15、其他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二)投标单位:

1、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业务,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允许范围承揽工程业务的;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6、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提交的;

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同一个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中,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

9、工程建设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人员的;

10、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者现场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11、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12、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3、违规进行工程变更,高估冒算,恶意套取工程款的;

14、工程建设过程中,向相关人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5、其他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

1、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3、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5、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6、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7、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8、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9、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0、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11、对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12、招标活动的组织,有以下情形的:(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11)标底或最高限价编制有明显错误,违反国家规定,拒不改正的;

13、其他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四)评委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5、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6、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而未回避的;

7、其他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

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以下责任追究: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除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外,还进行以下惩戒:

1、对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委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限制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不得进行投标或承接相关业务。岳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清退出我市招投标市场。

2、对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委实行从业资格惩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核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从业资质(资格)当年年检不合格,直至吊销资质(资格)。

3、对招标单位实行失信惩戒。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实行暂定项目立项、暂定资金拨付、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等处罚。招标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不合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记录和公示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并及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对该列入黑名单记录而不列入的,该追究责任而未进行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黑名单的建立与管理

(一)建设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黑名单。招投标黑名单要统一建档,集中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在岳阳建设网,每季度向社会定期公布。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前,将当季度的黑名单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二)公布的黑名单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和所受到的责任追究两项内容。黑名单自录入网上之日起,网上记录期限为三年。超过上述期限的记录,应将其从网上予以删除。但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上述删除记录期限的记录,在处罚限制期限未到期前,原则上不予删除。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应列入黑名单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岳阳市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执业资格人员(已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自列入之日起一个月内,参加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强化培训和考试。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