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和质量管理的通知
岳建发〔2009〕66号
各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局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湘建建〔2008〕111号)、《岳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发〔2008〕18号)、《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技术规程》(DBJ43/T001-20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的要求:
1、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督管理由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
2、框架结构类工程项目、大中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或人工挖孔桩、大型设备基础、地下室等一次混凝土浇注量在20立方以上的基础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市建设监察支队应督促施工单位不得在现场架设混凝土搅拌设备。
3、砖混结构类工程项目或一次混凝土浇注量在20立方以下的基础工程经市建设监察支队核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架设混凝土搅拌设备,拌制混凝土。
4、自
5、市建设监察支队应及时将拒不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以“协查通报”形式通知市质安站,市质安站应予积极配合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市建设监察支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记录表》并作出处理意见,作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必备资料。
二、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的要求:
1、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对所有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检验检测。其中30%的试件、试样、试块应进行比对检验检测。
3、生产单位专项试验室应根据采购合同、施工图设计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专项试验室主任确认签字,并报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审核签字后方可生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生产配合比。
4、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当混凝土因凝结或冰结而降低流动性后,不得二次加水拌和使用。
5、生产单位负责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生产单位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①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及生产配合比报告;②《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及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6、生产单位应参加每一车预拌混凝土的交货验收,见证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并签字确认。
7、生产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要求,提供优质、及时、便捷地服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市场和价格垄断,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加强质量管理的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向有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2、施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预拌混凝土相关技术和质量内容:如使用部位、使用量的计算方式、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专用生产配合比等。
3、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审核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并履行签字职责。
4、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签字确认。交货验收内容包括:①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②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
5、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在工程监理、生产单位的见证下,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试块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至有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
6、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浇注、振捣、养护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7、施工单位应将有关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归档。
四、关于监理单位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要求:
1、监理单位应当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作为一项日常质量监理工作,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和生产厂家的质量管理情况。
2、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应当审核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并履行签字职责。
4、监理单位应当对每一车预拌混凝土的交货验收、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和送检实施见证,并履行签字职责。
5、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质量要求按照供销合同对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实施延伸监理。
五、关于明确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的要求:
1、生产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单位应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对下列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①、未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等交货检验;②、浇注、振捣、养护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或浇注、振捣、养护不当;③、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④、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整改限期)内的生产单位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3、采购单位(建设或施工单位)因未按规定与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的;未按规定在采购合同中载明预拌混凝土技术和质量内容的;采购合同中载明的技术和质量内容不当或违反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采购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包括整改限期)内的生产单位的预拌混凝土的,对由此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并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本通知及有关要求规定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理职责的,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预拌混凝土质量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
各工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在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同时,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严格进行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浇注、振捣、养护等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发现质量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质安站。市质安站应重点查处责任单位的质量不履职行为和质量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