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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程序和加强规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7-21 00:00

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程序和加强规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岳建发〔200976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规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及监管行为,参照《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湘建建〔200632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申报材料,由窗口统一受理,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联合审批(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审查地点统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施工许可审批。

(一)凡我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含安装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均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工程报建程序,按法定程序办理施工许可。

(二)对特殊性工程实施临时施工许可制度。

1、实施临时施工许可的工程范围包括:省、市重点项目工程、学校建设工程等实施时间紧迫,确需提前开工的项目。

2、临时施工许可应满足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的理由;

2)已取得规划部门有关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红线及建筑方案等相关技术指标的认可;

3)有完整的设计文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

4)依法确定了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应当招标的项目已办理招投标审查备案手续,并已办理中标通知书;

5)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通过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6)已办理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7)经施工现场踏勘符合施工条件。

3、临时施工许可的作用和时限。临时施工许可证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银行贷款、产权登记、预售登记依据和其他任何用途,仅作为工程施工和质安部门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管的依据。

临时施工许可有效期为不超过三个月或限定的施工部位和工程内容,在申领临时施工许可证时,建设业主应作出书面承诺,到期必须换领正式施工许可证,施工中不得超出临时施工许可规定的有效期限及施工部位工程内容。

4、临时施工许可的跟踪监管。核发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前,局报建科应对工程项目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发现违规提前施工的,报建科与监察支队应及时双向告知,及时查处。报建科应建立临时施工许可工作台帐,在临时施工许可到期一个月前发出办理正式施工许可证的督办函,并抄送监察支队、质安站。

逾期不换领正式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撤出监管,由监察支队责令立即停工,立案查处,并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逾期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未停止施工的建设项目,暂停其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并按上一款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简化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等专业工程的报建和施工许可程序,具体手续参照临时施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规费收缴。建设工程在领取正式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缴清各项建设规费,建设规费由市政务中心建设窗口按有关规定统一收缴。

(一)收费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中央、省有关部门政策法规、规章和文件。

2、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相关会议纪要及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明确批示。

(二)凡按规定标准或有关优惠政策正常缴纳规费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核定缴费金额,局报建科审核后,缴款单位凭《缴款通知书》缴款。

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报建项目,由局派驻人员按政策标准核算缴费金额,局报建科审核,交窗口办理缴款手续。

(三)严格控制规费减、缓、免。除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外,原则上均须正常缴纳各项规费,特殊情况,确需减、缓、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政府依据及其它文字资料,交局报建科受理。

2、局报建科按政策标准核算应缴规费金额,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市政务中心局首席代表审批,窗口凭审批意见办理收缴手续。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局报建科负责会同市质安站对项目建设规模进行核验,凡实际建设规模超过施工许可证批准规模的,由局报建科按有关规定对超出准建面积或造价的部分按前次报建时的收费标准收缴规费,手续完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超规模项目或违规建设工程,需补充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并接受局行政处罚后,再按以上程序补缴规费。

 

                           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