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岳建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8〕2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的监督工作,日常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市建设局参照湖南省建设厅的管理模式,在市商业银行五里牌支行设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用账户,专户全称为:岳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帐号:90203242010010014809,市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均由上述托管专用账户管理(节假日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尽快按要求设立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要求,一般为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最高限额,投标保证金一律不计取利息。
三、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从其基本帐户拨付至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资金到帐证明;退还投标保证金也必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托管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投标人的拨付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招标过程中,禁止以现金形式收取或退回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四、违约行为的处理: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担保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五、自本文件下发之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均应按本文件执行。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一个月以内将以往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全部退还给各提交单位。我局将对以往投标保证金的清理退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