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岳建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
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现将《岳阳市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岳阳市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执法责任,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考核范围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科、工程报建科、市场管理科、科技设计科、招标投标办、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市造价站、市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三条 市建设局成立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办公室。
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由分管建筑业市场、质量安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察执法的局领导任副组长,质量安全科、法规科、工程报建科、市场管理科、科技设计科、招标投标办、监察支队、造价站、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考核办公室设质安科,质安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日常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信息和省厅组织的检查、督查信息;
(二)负责组织日常和半年、年终综合考核;
(三)负责汇总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日常考核以日常工作、群众投诉、上访信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为考核依据,记入半年考核成绩。半年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并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半年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设局给予黄牌警示:
(一)半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半年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规定控制指标50%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查处或查处不及时的;
(四)未及时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整改通知或执法建议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设局给予红牌警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事故性质恶劣的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超过安全生产事故的控制指标的;
(三)未及时查处上级督办或群众举报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因建筑行业监管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被市建设局、省建设厅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第五条 年终总评在半年考核基础上进行,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年度内半年考核平均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无红、黄牌警示的为优秀。
年度内半年考核平均得分在70-85分且无红、黄牌警示,或只受到一次黄牌警示、无红牌警示且年度内半年考核平均得分在7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年度内受到二次黄牌警示或只受到一次红牌警示、无黄牌警示,且半年考核平均得分在75分及以上或年度内只受到一次黄牌警示、无红牌警示,且半年综合考核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为基本合格。
上述情况以外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市建设局在当年7月15日前向全市建设系统通报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上半年考核结果;下半年考核结果与年终总评结果在下年度元月15日前同时通报。对受到红牌警示或年终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将向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第七条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受到黄牌、红牌警示后,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受到红牌警示,其主要负责人应在 7日内到市建设局接受工作质询。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监督执法 项 目 |
编号 |
行政不作为、作为不力或乱作为事项 |
扣分标准(市州本级) |
适用考核对象 | |
(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
1 |
未及时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各县(市)、区建 设局 |
市 招 投 标 办 |
2 |
对举报投诉或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招标、投标、评标行为不及时查处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 |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的有关文件违反或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及时纠正到位或查处 |
每发生一起(款)扣3分 | |||
4 |
在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乱作为的行为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5 |
未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6 |
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或内容 |
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二) 施工许 可管理(含施工合同备 案管理) |
7 |
未及时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施工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各县(市)、区建 设局 |
报建科 |
8 |
对要求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中有关条款和内容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要求不及时纠正,仍同意其备案 |
每发生一起(款)扣3分 |
市造价站 市质安站 | ||
9 |
对发现的“阴阳合同”责任主体单位不进行查处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市监察支队 市造价站 | ||
10 |
未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对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严格把关,违法违规发放建筑工程许可证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报建科 | ||
11 |
对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各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查处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个人)扣3分 |
市监察支队 | ||
12 |
施工许可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及其他乱作为的行为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个人)扣3分 |
报建科 | ||
13 |
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或内容 |
每发生一起扣2分 |
相关建设 管理部门 | ||
(三) 房屋拆除监督管理 |
14 |
未及时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各县 (市)、 区建 设局 |
市质安站 市监察支队 |
15 |
不严格落实巡查制度,未按规定履行拆除工程监管职责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16 |
对未按规定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始拆除的各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不及时纠正和查处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个人)扣3分 | |||
17 |
对拆除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纠正和查处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个人)扣3分 |
市质安站 | ||
18 |
拆除工程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乱作为的行为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19 |
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台帐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20 |
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或内容 |
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21 |
未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各县 (市)、 区建 设局 |
市质安站 |
22 |
对工程项目未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以及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具体监督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23 |
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到位和查处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个人)扣3分 | |||
24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人员不到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和查处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个人)扣3分 | |||
(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25 |
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和查处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各县 (市)、 区建 设局 |
市监察支队市质安站 |
26 |
工程质量监督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乱作为的行为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市质安站 | ||
27 |
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或内容 |
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28 |
未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各县 (市)、 区建 设局 |
市质安站 |
29 |
对未按规定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始施工的各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不及时纠正和查处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人个)扣3分 | |||
30 |
对工程项目未按《安全生产监督导则》,以及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具体监督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1 |
对工程监理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和查处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人个)扣3分 | |||
32 |
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到位和查处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人个)扣3分 | |||
33 |
安全生产监督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乱作为的行为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4 |
未按规定建立和整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台帐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5 |
不及时按规定要求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或内容 |
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六)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 管理 |
36 |
未按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包括越级审批)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各县 (市)、 区建 设局 |
科技设计科 |
37 |
对超限建筑工程,未进行超限专项审查即办理初步设计审批 |
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38 |
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39 |
对不符合条件(如未进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等),仍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40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明示或暗示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等行为等,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41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承揽工程等行为,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42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行为,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43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技术骨干发生变动,影响其资质条件,未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44 |
对审查机构超越认定的等级和范围或者未经认定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45 |
对审查机构不按规定报送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46 |
对未发注册,擅自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47 |
对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每发生一起扣2分 | |||
48 |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将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未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
(七) 其它行政许可管理 |
49 |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办理相应资质许可或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资格认定(含初审通过)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各县 (市)、 区建 设局 |
市场管理科 设计科 造价站 招标办 |
50 |
不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国家及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人个)扣3分 |
市场管理科 设计科 造价站 招标办 | ||
51 |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为个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初审通知) |
每发生一起(单位或人个)扣3分 |
质安科 | ||
52 |
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乱作为的行为 |
每发生一起扣3分 |
有行政许 可职能的 监管部门 | ||
53 |
不及时按规定上报和录入有关数据和情况 |
每发生一起扣2分 |
相关建设 监管部门 | ||
(八) 层级监督 考核 |
54 |
未建立对所属市场监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
每少一个扣5分 |
各县 (市)、 区建 设局 |
|
55 |
未组织对所属市场监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检查 |
每少一个扣3分 | |||
56 |
未按照制度落实层级监督考核 |
每少一个扣3分 | |||
备注: 1、半年考核得分计算公式是:半年考核得分=100-考核扣分+奖励分。 2、单项考核应得分=100分÷考核对象承担监督项目数。每项扣分至该项应得分为止。 3、奖励分是指半年内,在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督查中受到通报表彰,每次加2-5分。 4、各考核单位应将半年自评情况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