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岳房发〔2009〕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系统项目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湘财建[2001]60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岳房发[2007]38号)等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是指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财务收支综合计划安排的和上级财政专款补助中下达的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各类基本建设资金、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资金、大型购置资金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计划纳入财务收支综合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按程序报批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解决资金。
第四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需于每年开始编制部门预算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局发展总体规划,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经过可行性研究和市局对口科室的论证。
第五条 项目计划编制。局财经管理科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建立项目库,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财力可能统筹平衡、择优排序,编制项目计划草案。
第六条 项目计划审批。市局分管财务领导对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与主管领导协商后提交局党委审批。计划草案批复后,局财经管理科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计划执行,不得突破计划规模,不得变更资金用途。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计划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合同管理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根据《招投标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项目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项目合同文本由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经局财经管理科、法制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项目合同内容应与中标结果保持一致,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合同是支付项目资金的必备条件,未签订合同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成立项目资金调度领导小组。市局局长为组长,市局分管财务领导、分管项目领导为副组长,局财经管理科、工程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资金运用的重大决策都由资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项目资金调度会。项目资金调度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项目资金调度会,重点研究平衡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会议由项目承办单位报告本月资金使用情况和下月资金使用需求(附项目合同和项目进度明细表),局财经管理科提出资金调度建议,领导小组成员集体审议形成资金调度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把支付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1、严格按照项目资金调度会审议通过的资金调度计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2、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的支付必须由监理方和现场施工员签证,项目工程负责人审核,项目部主任复审,项目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单位组织建设的为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必须在确认签字手续齐全、票据真实有效、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付款。
3、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超额累进计算: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5%;工程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2%;工程总概算超过5000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工程总概算超过1亿元到5亿元(含5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8%。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财务决算,由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部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报局财经管理科。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制度。项目部、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市审计局对项目进行三审。审核结果作为办理竣工决算、工程价款结算、转增资产的依据。工程完工后,预留工程价款总额的20%;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5%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完成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局财经管理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审计。局纪委、监察室对项目预决算、工程招投标、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重点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务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三)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七)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