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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7-31 00:00

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岳房发[2007]3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降低投资风险,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调整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的通知》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项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专项用于所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项目资本金不包括民工工资首付保障金,民工工资首付保障金按《岳阳市建设领域实施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开发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储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目总投资的35%。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区范围内项目资本金储存标准为:住宅50/平方米,非住宅80/平方米。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足额专户储存,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储存。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开发办提出项目资本金核定申请,并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开发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管理协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发办核定的项目资本金数额一次性足额存入开户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并到开发办办理印鉴管理手续。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未经开发办批准不得变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按标准及时补充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应专款专用,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开发办按项目施工进度或完成投资情况确定解控金额,具体为: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3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45%

(三)小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解控15%;

(四)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解控10%

 

第十条  开发办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项目资本金分期解控时,应提供工程款支付证明及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第十二条  成片开发项目或高层开发项目,开发办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资本金解控次数及比例。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储存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及产权转移手续,且将其违规行为载入信用档案中,并可按《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报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810日起实施。

 

                    二OO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