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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7-31 0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岳房发[2007]26

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责,全面履行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岳房发[2006]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1、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局属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意见》,明确本单位分管法制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2、建立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局各行政管理单位和监察大队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联席会议进行通报,并研究形成处理意见,由各单位按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主持,局法制办负责组织,各单位法制工作负责人参加。

二、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确保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全面履行

局各行政管理单位应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全面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限期纠正。要着重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运转。局法制办负责协助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把好法律关;开发办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为的监管,防止无资质开发、发布虚假广告、违规预售商品房等现象发生;各分局和产权市场管理处按职能分工,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一房多售、重复抵押、延迟办证等现象发生,发现假借集资联建进行的无资质开发及隐形交易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租赁管理所负责租赁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售后包租行为;房改办负责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监管,确保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处负责对拆迁行为的监管,防止违规野蛮拆迁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物业办负责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管,强化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防止物业管理企业无序竞争;安全鉴定办负责房屋安全监管,加大检查力度,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装饰装修办负责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监管,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防止装饰装修责任事故发生;白蚁防治所负责白蚁防治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力度,制止无资质从事白蚁防治行为;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房屋维修基金归集和使用监管,防止维修基金被截留;廉租房管理中心负责对直管公房廉租房租赁使用、房屋修缮的监管。信息中心负责研发、完善和维护行政执法系统软件,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通过局域网进行科学管理的需要;加强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科学的信息收集、整理、利用系统,提高全局执法效率。监察大队负责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行政处罚及执行工作,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局属各单位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各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有造假办证或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等急需通报全局予以防范的问题,应及时在执法内部网上通报;需其他单位协办的事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报局法制办,由局法制办审查筛选后向相关单位通报。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每日查阅执法内部网上的信息通报栏;接到通报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局法制办。信息中心负责在执法系统中开辟信息通报栏,使信息通报和反馈工作在内部网上即可完成。

2、坚持相互协作机制。对局要求协办的事项必须积极协助配合;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协助任务的,应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通报要求协办单位。

3、负责按局统一安排处理本单位的复议、诉讼案件。

三、进一步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1、受理和立案。房地产监察大队负责受理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反映的房地产违法案件。各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理事项中的一般案件(对个人处罚款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罚款2万元以下)和重大案件(对个人处罚款1000元以上<1000>,对单位处罚款2万元以上<2万元>)的初步核实工作;特大案件(罚款10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由监察大队直接核实情况。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监察大队应当在7日内申请立案。

2、调查和处理。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由监察大队负责调查取证,相关单位予以配合。监察大队调查取证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相关文书。根据案件所涉及事项,执法文书须由局相关管理单位签署意见(该单位移送的案件除外),局法制办审核后,再报局分管领导签发。重、特大案件的处理,应由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报领导小组审定。

3、送达和执行。局行政执法文书签发后,由监察大队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依法应当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均由监察大队依法进行。

4、结案。房地产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应当申请结案,并将案卷整理归档。重大案件的处理,由局法制办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执法成效

要从以下4个方面加大执法力度:

1、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案件查处需要,按照查案单位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供所掌握的情况;案件查处单位要采取内部单位配合、相关部门联合等方式,及时掌握、固定证据,为案件处理做好充分准备。

2、加大办案力度,实行限时办案。对一般案件的查处,要在2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对重、特大案件的查处须在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个月。在查处重、特大案件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各相关部门抽派人员与监察大队一起联合办案,确保案件查处迅捷、准确。

3、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经常性宣传,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开展专版、专题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曝光力度,促使行为人自觉改正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4、加强文明执法力度。各单位要着重帮助管理对象守法经营、依法办事,重管理、轻处罚,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

五、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制

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严格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责任倒查,行政执法出现过错应根据工作流程从发生地逐级往上排查,直至查清全部情况,分清责任为止。各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失误、失职造成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或因报告案情不及时、协助工作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目标管理考核时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具体责任人不予提拔晋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具体责任人有失职、渎职和故意行为等过错的,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引起诉讼的,经济赔偿包括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发现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附:房地产行政执法业务工作限制暂行规定

关于《房地产行政执法业务工作限制暂行规定》的说明

  

房地产行政执法业务工作限制暂行规定

 

为发挥全局整体联动作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业务限制办理程序,确保房地产市场监管到位,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限制、权限一致”的原则,根据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执法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1、属地管理。局属各单位在本单位管理事务范围内,认为管理相对人申报办理的业务类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发现提供的申报资料不真实,需要内部限制办理业务的,可以自行采取限制措施;需通报局相关单位予以防范的,相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对司法机关要求协助执行采取限制措施的,按照协助事项“谁管理、谁受理”的原则,由主管单位采取限制措施。

2、分级限制。各单位因管理和房地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需要,可按本规定自行设置限制措施,或者报请局采取限制措施。需要局采取限制措施的,由要求限制单位向局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局法制办负责审查筛选后通知相关单位采取限制措施,或直接在局内部网上设置限制措施。原相关单位已采取限制措施的,局可再次设置限制内容。

3、权限一致。内部设置的限制只能由设置限制的单位解除,未解除前应按限制的要求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解除限制的,应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对司法协助采取的限制措施,未经司法机关书面通知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办理有关业务。

4、设置和解除限制措施,须注明设置限制的单位、限制办理的业务、管理相对人、设置和解除限制原因及时间等内容。局行政执法系统开通并试运行(200741520071015)后,设置和解除限制均在局内部网上完成。各单位将已设置限制的情况形成总表,其他单位可根据总表提供的信息或者凭房产测绘图幅号查阅限制情况。

5、房地产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其被限制的情况应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