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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房地产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7-31 00:00

岳阳市房地产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岳房发[2008]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及时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应当遵守本办法。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内设单位、未经授权的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执法。

第三条  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遵守下列规定:

()符合法定权限;

()依照法定程序;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处理公正、适当。

第二章   受理和立案

第四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房地产违法案件,应当积极受理、及时处理。违法案件的查处由所属专业执法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各单位在业务办理中发现违法案件时,应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并将违法案件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及时移送专业执法机构查处。

第六条  专业执法机构受理房地产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交办、移送单位或举报人,并作出说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违法案件,应当填报《房地产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有明确的行为人;

()有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事实;

()依照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第三章     

第八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专业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具体承办。承办人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因案件查处需要,要求本部门相关单位配合、协助的,由专业执法机构提出意见,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向相关单位发送《协助通知书》,相关单位应配合进行调查。已通知暂缓办理业务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待案件处理完毕后再按《案件处理通知》执行。违规操作的,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章   案件处理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承办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专业执法机构合议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主管部门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免予处罚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向当事人讲清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下列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应当记录,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对各类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处罚标准,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自由裁量

第十八条  审议处理房地产违法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的原则,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以下规定执行: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主动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的,按行政处罚最低处罚额度予以处罚;

()管理相对人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整改但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按不低于行政处罚最高额度的60%予以处罚;

()管理相对人不能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行为,逃避调查处理,拒不整改,或曾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按行政处罚最高额度予以处罚。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文书应当于作出后三天内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结案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查处结案。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违法案件处理完毕,承办人应填写《房地产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专业执法机构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出具结案意见,报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重大案件应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违法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所有文书、图片等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房地产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