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
岳房发[2008]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根据《岳阳市房地产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房地产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必须符合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自由裁量的权限和程序为:
(一)处以最高额度罚款或拟作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处罚类型的处罚的,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处罚意见,经专业执法队伍集体研究后由局法制办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其中,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审定;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经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罚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吊销资质的,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
(二)拟按行政处罚最高额度60%予以处罚的,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处罚意见,并附相关证据和事实说明,经专业执法队伍集体研究后,由局法制办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局法制办认为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的,可退回专业执法队伍补充证据。按60%予以处罚,相比最高额度,减幅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须由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减幅在5万元以上的,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拟按行政处罚最低额度予以处罚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擅自再行降低处罚额度。如经执行程序不能全额收缴罚款的,原则上不得结案;因社会影响大、不及时结案有损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须报经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结案程序方可结案。
第六条 对应当立案而故意不申报立案、随意运用自由裁量权致使应当受到处罚的管理相对人逃避处罚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分别追究专业执法队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案件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不按本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