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
行为监管、查处工作办法
岳房发〔2009〕1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资质开发,是指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开发办负责无资质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监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订有关禁止、打击无资质开发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综合协调市直职能部门和局属相关单位禁止和打击无资质开发工作;
3、在各区提出无资质开发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的基础上,拟定并报批全市无资质开发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4、协调重大无资质开发项目(一个单元以上)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各区房地产分局负责本区范围无资质开发的动态监管工作。各分局要把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发作为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发工作责任制。
对辖区内的无资质开发项目,由各分局初步调查取证后,按规定程序移送市房地产监察大队查处。
第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并出售的无资质开发房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分局在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组成专门班子,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第六条 监察大队负责无资质开发案件的查处工作,要主动与国土、规划、工商、税侦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发行为。
第七条 局法制办负责无资质开发案件办案程序监督和法律文书审核;对重大无资质开发案件处罚,组织召开局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
对经局审查批准立案的无资质开发案件,由局法制办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停办理本局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案件查处终结后,由局法制办发出解除冻结的《案件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 对未经相关部门查处终结和相关手续不齐全的无资质开发项目,产权市场处和各区房地产分局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初始登记、交易和抵押手续。局住房保障科应根据各区房地产分局提供的情况,及时取消租住无资质开发房屋的租赁补贴对象的补贴资格;局房改办不得为购买无资质开发房屋的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结算手续。
第九条 局房屋安全鉴定办负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危及人身安全的危旧房屋产权人的收购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对危旧房进行安全鉴定。对假借危房改造名文进行无资质开发的,局房屋安全鉴定办不得提供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对无资质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查处的宣传工作,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宣传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公开曝光无资质开发案件,为打击无资质开发经营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发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或未经规定程序为无资质开发项目办理相关审批、许可、登记手续的,要严厉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