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当场处罚规定
岳房发[2007]4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当场实施处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案件的管理,规范当场处罚行为,明确处罚程序和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局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负责;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只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法定依据;
2、违法事实确凿,已收集相关证据。
第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岳阳市房屋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条 《岳阳市房屋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由局法制办负责审核并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印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印制后由局法制办送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局法制办负责《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领用登记和使用监督。
第六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人员必须在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存根报局法制办备案,局法制办有权对所作决定进行审查。
第七条 当场处罚的罚款,由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至市非税收入局设立的罚没款帐户。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在2日内将所收缴罚款存入罚没款帐户。
收缴罚款,必须开具正式罚没款票据。
第八条 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执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