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岳房发[2007]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依照本细则取得《岳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本市辖区内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升级需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登记、备案。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①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②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③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①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②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③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①申请成立物业企业的报告(全体股东签字);
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③营业执照;
④企业章程;
⑤验资证明;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的报告;
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③营业执照;
④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⑤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⑥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⑦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⑧近期会计报表;
⑨建立严格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制度和标准;
⑩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11业主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资质审批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①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②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④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⑤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同设施用途的;
⑥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⑧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⑨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⑩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本市辖区内的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需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登记、备案,三级资质年检需经县(市)、区、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登记、备案。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
1、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
2、《资质证书》;
3、《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5、年度工作总结,《企业简介》;
6、上年度备案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7、业主委员会(委托单位)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材料;
8、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9、管理人员有变动的,其变动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10、信息档案资料;
11、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年检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①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一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⑤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