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跨地区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7-31 00:00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跨地区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岳房发[2007]37

为加强对跨地区执业估价机构及其设置的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估价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49号)、《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06]2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和评审机构

1、我市范围内跨地区执业估价机构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由局房地政科负责。

2、跨地区执业估价机构在我市开展估价业务所产生的评估报告由局房地政科组织岳阳市房地产评估鉴定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审。

二、备案登记相关要求

(一)机构备案登记

1、跨地区执业估价机构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估价业务前,应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备案所需资料:

①岳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行政公章);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加盖行政公章);

④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加盖行政公章);

⑤收费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行政公章);

⑥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行政公章);

⑦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名,估价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签名样本;

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建立备案登记机构信用档案。凡在我市进行了备案登记的估价机构必须在岳阳市房地产信息网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不定期公示执业情况,接受监督和管理。

(二)评估报告备案

1、为确保房地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跨地区执业估价机构开展业务时,其参评房地产估价师应携带《注册房地估价师》注册证原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印章、估价标的物以及参评估价师现场察勘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登记机关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

2、评估报告实行“一报告一备案”的备案登记制度。

三、评估报告的评审

1、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实施有效监管,凡在我市城区开展评估业务的,其评估报告都须经市房地产评估鉴定委员会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2、市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受理已备案登记的跨地区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局房地政科;

3、局房地政科凭跨地区执业估价机构报送的相关资料及评审专家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决定是否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局房地政科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已登记备案”意见。

四、违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资料提供不齐全的;

2、参评房地产估价师未亲自到场的;

3、评估报告评审不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退出我市房地产估价市场

1、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迎合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

3、不按标准收费,或以贿赂和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评估业务的;

4、转让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开展评估业务的;

5、评估报告评审2次不合格的。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