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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0-07-31 00:00

2010年度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岳房发〔201010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3号)文件精神,2010年我市将实施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市财政预算安排,现将本年度补贴方案公布如下:

一、补贴原则

1)以货币补贴为主的原则;

2)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3)分期分批解决的原则;

4)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5)租住公房和廉租房的先退后补的原则;

6)已享受其它住房货币补贴不再补贴的原则;

7)购买无资质开发经营的房屋不予补贴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为: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具有城市非农业户口的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2010年先对2008年至200912月底已申报但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属于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补贴。如申请货币补贴户数多于2010年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抽签方式确定补贴对象。从2011年起按计划逐年分期分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补贴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含)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二年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退役人员不受年份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无私房;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

(三)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我市201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2020元;

以前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参加了集资建房、有私房的家庭以及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的)的对象,不再给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补贴标准

结合我市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10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每户补贴4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改造及政府重点工程拆迁中的无房户每户补贴3万元。

四、补贴计划

2010年我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补贴人数为125户。

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根据财力自行安排。

五、时间安排

41430,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名;

51530,办事处调查核实、整理资料和上报初审;

61630,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集中初审及公示;

71730,市房改办复审及网上公示;

81810,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811820,市房改办发放《岳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

8211030,货币补贴对象选购住房、办理权证;

11111月中旬,到市房改办办理货币补贴发放手续,并到市财政局集中领取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六、申请登记

凡符合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范围和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填写《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大龄未婚的由民政部门提供未婚证明);

4、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5、 计划生育证明;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审查发证

1、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即退还资料。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房改办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3、 市房改办在收到初审合格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合格的在“岳阳房地产网”上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发给货币补贴凭证,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对复审不合格的和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八、自主购房

领取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的有效时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房或二手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6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44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需要继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

九、发放补贴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凭身份证、补贴凭证、首付款收据及商品房备案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到市房改办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和补贴凭证等有效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补贴发放手续。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户需在岳阳市商业银行开设存折,并将存折户名和账号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将审核批准的《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和《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明细表》及个人存折账号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由区政府(管委会)按市房改办的补贴发放通知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市房改办备案。

十、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新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加注“已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及金额”字样。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的,变为完全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产权人须全额退还补贴款项;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后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含继承、受赠住房产权的),须全额退还补贴款项。

十一、其他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本方案实施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原则上只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二)建立举报查处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市房地产局监察室8274057,市房改办8880438),对冒领、套取补贴者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和房产等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和省属驻岳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云溪区、君山区参照执行。

 

                                                                 

                                                                       二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