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力度,根据《湖南省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湘建建【2010】18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岳阳市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岳阳市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重大项目分市、县两级。
市级重大项目是指由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满足下列规模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拆除工程:
1.高度100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工程;
2.深度12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3.钢结构重量1000吨以上,且钢结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跨度36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4.网架结构重量500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网架边长100米以上的网架结构工程;
5.单座桥长1000米以上或单跨10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建设工程和城市桥梁拆除工程;
6.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以及所有地铁工程和城际轨道工程;
7.单位工程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县级重大项目是指由县(市)区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满足下列规模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拆除工程:
1.高度70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7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工程;
2.深度8米以上,且单位工程合同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3.钢结构重量700吨以上,且钢结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跨度24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4.网架结构重量400吨以上,且网架结构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网架边长80米以上的网架结构工程;
5.单座桥长800米以上或单跨80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建设工程和城市桥梁拆除工程;
6.7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以及所有地铁工程和城际轨道工程;
7.单位工程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8.使用悬挑脚手架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发放市级重大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先填写《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表》(附表一),并附重大项目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市级重大项目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针对重大项目制定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2.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通过的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3.经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监督机构核验认可的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及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施工项目部及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6.重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报送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
7.其它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
第三条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县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先填写《涉及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报告表》(附表一),并附重大项目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于县级重大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后,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市级重大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还应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后,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县级重大项目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针对重大项目制定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2.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通过的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3.经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监督机构核验认可的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及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施工项目部及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6.重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报送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
7.悬挑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8.其它开工准备情况证明资料。
第四条 市级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由岳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县级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成立岳阳市重大项目监督指导组,指导县(市)区重大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监督指导组主要职责:
1.对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对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针对重大项目制定质量安全监督方案进行核查;
3.对重大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各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和主要内容进行符合性核查;
4.根据重大项目施工进度情况,适时且保证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频次,对其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5.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并及时通报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督指导组的工作,保证监督指导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确保重大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消除和依法处理。
第八条 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重大项目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省、市监督指导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市重大项目监督指导组。岳阳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全市重大项目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省监督指导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省重大项目监督指导组。
第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各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于下季度前2日内将《重大项目报送信息汇总表》(附表二)和前季度辖区内的重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情况书面上报我局,我局将全市重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汇总后,于季度前5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抄送省重大项目监督指导组。
第十条 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书面汇报的主要内容
1.工程形象进度;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
3.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及使用情况;
4.施工现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情况;
5.环保节能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情况;
6.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情况(包括悬挑脚手架的结构复核);
7.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
8.监督指导组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9.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情况;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报告工作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年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对违反本规定,不报告重大项目或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内容不规范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不合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