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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1-06-20 00:00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构建以绿色低碳为特征的建筑体系,充分体现绿色建筑在加快我市建设领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109号)、《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0〕106)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单位: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联系人:喻武超,联系电话:8186791。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科〔2011〕17号)(http://www.hunanjs.gov.cn/标准科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3/T004-2010),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范围内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开展,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9〕109号文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三星级评价标识的评价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湘建办〔2010〕20号),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评价标识的具

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审查、材料上报和项目实施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其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可自愿申报评价标识。

第二章  申请创建计划立项及程序

第六条  创建计划的立项申请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  申请创建计划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具备国土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单体居住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或居住小区组团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

(四)设计方案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辩证统一,综合效果明显;

(五)应依据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

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申请创建计划立项的项目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立项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2份;

(二)绿色建筑创建计划项目申报报告(见附件2)一式2份;

(三)绿色建筑创建阶段项目自评报告一式2份(公共建筑见附件7,居住建筑见附件8);

(四)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1份。

第九条 创建计划立项项目申报程序和评审:

(一)申请创建计划立项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绿标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绿标办;

(三)省绿标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省绿标办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本办法对申报材料和自评报告进行评审,确定评审意见;

(五)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当年绿色建筑创建项目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有效期两年。

第三章 专业评估申请及程序

第十条  依据国家和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设计阶段的

评价要求,对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在所有专业设计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进行项目专业评估。

第十一条  专业评估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申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二条  省绿标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专业评估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具备国土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专业设计、施工图中具体体现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设计内容,综合效果明显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

(四)完成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资金计划落实,项目整体运行情况良好。

第十四条 申请专业评估的项目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专业评估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2份;

(二)绿色建筑创建计划项目申报报告,初步设计、经备案的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国土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审查备案批复、施工许可证;

(三)绿色建筑创建计划项目专业评估报告(见附件4);

(四)绿色建筑专业评估阶段项目自评报告(公共建筑见附件7,居住建筑见附件8)一式2份;

(五)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1份。

第十五条  专业评估申报程序和评审

(一)申请绿色建筑创建计划专业评估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绿标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绿标办。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估,通过专业评估的项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发文公布。自发文公布日起,居住建筑有效期两年,公共建筑3年。未通过专业评估的项目,申报方根据专家组意见整改,并申请复评,复评未通过者不再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

第四章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投入运营使用1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按照绿色建筑创建计划实施,通过项目专业评估审查;

(三)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实施运营后效果明显;

(四)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全面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十七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评估报告、初步设计、经备案的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材料;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表》(见附件5)一式2份;

(三)绿地建筑工程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6)一式2份;

(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能效评估测试报告;

(五)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阶段项目自评报告(公共建筑见附件7,居住建筑见附件8)一式2份;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1份。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和评审:

(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绿标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材料真实性

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绿标办;

(三)省绿标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省绿标办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www.hunanjs.gov.cn)公示3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三星级绿色建

筑评价标识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绿标办每年定期组织绿色建筑创建计划项目立项审查。

第二十条  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工程申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申报报告逐步实施,并不得擅自进行降低要求的变更。确需变更的,报省绿标办,由省绿标办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并经省绿标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专业评估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实施,并不得擅自进行降低要求的变更。确需变更施工图方案的,报省绿标办,由省绿标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并经省绿标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单位每年应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绿标办。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省绿标办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已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但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内未申请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专业评估,或未提交创建计划延期申请的项目,不再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专业评估,但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内未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不再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绿标办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由省绿标办组织复查。

第二十六条 对有异议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省绿标办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单位,在各类媒体对项目进行宣传报道时,应按照省绿标办公布的阶段性结论分别注明“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通过绿色建筑创建计划专业评估”。如发现项目单位进行与创建内容事实不符的宣传,经省绿标办核实后,取消其绿色建筑创建计划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相关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识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有关单位,由省绿标办责令其整改,整改

后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绿色建筑创建、专业评估以及评价标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8日实行。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附件可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hunanjs.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