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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1-06-30 00:00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施工许可制度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工程施工许可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的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以及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外,上述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条件和履行法定监督手续。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条件。核发施工许可时,要认真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不具备条件、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监督手续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原《岳阳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程序和加强规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岳建发〔2009〕76号)文件停止执行,不再对特殊建设工程和其它工程核发临时施工许可证。

三、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颁发施工许可证,在规定的时间限期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加强施工许可的批后管理。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后,需要延期开工的,必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的,必须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恢复施工手续。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涉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变更,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和建设规模、层数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严格查处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场监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