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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1-07-15 00:00

各县(市)、区建设局,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行政管理区建设局,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岳发〔2010〕4号)和《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岳办发[2011]11号)等规定,“划入原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和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及所有建筑物外墙装饰装修活动管理职责”。为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局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饰装修管理,全面提升装饰装修行业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本通知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不包括已交付给个人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一)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发包,实施招投标过程监管。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依法委托建设监理、进行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规范装饰装修资质管理

(一)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和等级标准、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二)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还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得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活动。

(三)原已取得市房产局颁发的装饰装修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就位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资质审查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资质就位后未领到新资质证书的原装饰装修资质企业,不得从事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及所有建筑物外墙装饰装修活动。

(四)外地装饰装修企业进入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持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其他有效证明和证件办理进岳备案手续,方可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

三、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管理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满足使用功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四、加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与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后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五、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制度,全市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作业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六、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二)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无检验报告或按规定应检测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实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经检测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过程应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对检测不合格、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七、加强装饰装修工程执法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装饰装修项目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密切与有关部门相互联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并结合定期巡查和突击检查,消除监督管理中的盲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反基本建设办事程序,未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以及无相应资质承接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装饰装修责任主体将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与资质管理和招投标挂钩。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