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应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严格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严格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在预售现场明示预售许可情况、商品房预售方案等信息。
四、严格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哄抬房价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预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预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五、严格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预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行为。
六、严格实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认购或签约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证件,不得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消费者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加入VIP等方式向开发企业交纳或变相交纳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否则风险自负。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预售、捂盘惜售、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岳阳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岳阳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岳阳市房地产监察大队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