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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公告

来源: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12-06-18 14:44

岳阳市物价局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公告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价格行为。

二、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三、新建商品房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进入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收取以下费用:

1、电力分户开通及建设费用;

2、供水分户开通及建设费用;

3、管道天然气预埋到户费用、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

4、有线电视预埋到户费用;

5、电话线预埋到户费用;

6、多媒体通信系统预埋到户费用;

7、防盗门及防盗监控系统相关费用; 8

8、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相关费用;

9、公共自行车停车库及停车棚等停车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10、信报箱费用;

11、其他需要计算在房价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四、下列费用不计入房价之内:

1、预存的水费、电费(经营者可向购房者按实际预存额收取);

2、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按政策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

3、有线电视和多媒体通信系统,由购房者入住后自己开通,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的相关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1、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2、商品房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3、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说明书(表、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作,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岳阳房地产网进行公示。销售过程中,地产开发企业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24小时之前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进行明码标价。

六、加强商品房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新建商品房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有所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七、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等行为将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八、价格、房产部门将组织开展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在价外另行收取;捂盘惜售、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返本销售等违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可拨打价格维权电话12358,房产局监督电话8274028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