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房发〔2010〕32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落实中央、省、市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定为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告知与公示五个环节。局物业办、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不再参与审查,所负责内容均改为收件资料。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市开发办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市开发办根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及法定审查条件出具初审意见。
(三)复审。局房政科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分管局长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开发企业。
(五)告知与公示。审批完成后,市开发办应及时告知预售申请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由市信息中心即日将项目基本情况、预售范围、房屋价格等项目信息在岳阳房地产网上予以公示。
二、审批条件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六层及六层以下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六层以上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四)已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已设立规范的预售场地。
三、收件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发资质证正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红线图(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副本原件);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预售款监管协议(原件);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
(七)申请预售商品房栋楼层平面分户图(预测面积报告原件);
(八)经物业办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复印件);
(九)环保局意见(限环南湖开发项目)(原件);
(十)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原件);
(十一)房屋抵押状况调查情况(如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
(十二)商品房预销售项目网上交易及公示申报审批表。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许可时限
1、受理。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初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5、告知与公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实行集中咨询服务
在市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窗口设置咨询台,由咨询人员发放办理预售许可工作流程表,详细介绍办理预售许可涉及的所有部门的办事程序、收件要求、收费标准,并负责解答企业疑问。对达成同时办理条件的事项,咨询人员应告知企业可以同时办理,以缩短企业办事时间。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