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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12-06-18 15:11

湘建房〔2011〕25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用信息制度。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据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抓紧建立本辖区内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动态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商品房销售现场巡查,将房地产企业行为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房地产企业资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过期、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开发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未经竣工验收或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1]xx号)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或者违反预售许可条件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管理,对新申报和升级、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审查申报资料,确保材料齐备、有效、规范,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完成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的初审工作。对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要求的,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初审。今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力度,每月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监管。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重点核查消费者投诉集中、媒体曝光的企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依法进行查处,限期整改;对确有危害社会、坑害消费者行为的企业,要联合有关部门,严格关注其新项目开发;对已有项目资本金在监控的企业,应严格对资本金加强监控管理;对因严重违规引发群体上访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房地产企业,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核查。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重点对下列行为进行排查: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妥善解决的;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发生消费者对开发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不积极处理和应对投诉事件的;已交付商品房多年拿不到产权证的;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连续三年、暂定资质连续两年无开发业绩的;在商品房销售中,未按照规定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按承诺的内容进行房屋质量保修的。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请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