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证房屋正常居住使用,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函复》、《岳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房屋权属登记、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根据《岳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未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即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应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规定,已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无法出具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对房屋现状进行安全鉴定。产权发证单位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时应收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 改扩建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收取《房屋改建安全许可证》,否则不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三、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在进行危房鉴定、安全鉴定、完损等级评定、可靠性鉴定时,除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查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并要求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不能提供相关证件的待登记发证后办理鉴定手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