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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镇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来源: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12-06-18 15:22

岳政发[19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农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城镇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8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及时预防灭治白蚁,控制蚁害,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人身财产和安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含独立工矿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白蚁防治政策和法规;

(二)调查、论证、确定防治项目,审批白蚁预防设计方案,检测防治质量,发放《白蚁预防证》;

(三)负责对白蚁防治专业队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白蚁防治技术合格证》;

(四)组织白蚁科研活动,推广先进防治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及技术咨询服务;

(五)负责白蚁防治药剂的鉴定和组织统一供应;

(六)组织、监督、指导白蚁防治专业队伍,严格执行白蚁防治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七)(查处白蚁防治违法行为。

第四条 白蚁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规划,统一预防、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和构筑物除下列情况外,都必须实行统一的白蚁预防处理。

(一)临时性工棚或使用年限在三年以内的过渡性房屋;

(二)门窗、地面、屋顶均不使用木质材料的非木制品生产的生产车间;

(三)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车间;

(四)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论证认可不需作白蚁预防处理的其它房屋和构筑物。对现有房屋、构筑物的白蚁预防与治理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第六条 建设、规划、设计、建工等部门在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中应将是否具有白蚁预防设计方案列为报建条件之一,严格把关,确保将白蚁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白蚁防治管理

第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和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建筑工程总体设计,并通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和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建筑工程总体设计,并通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和白蚁专业单位参加建设项目的图纸会审,与白蚁防治专业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白蚁防治费。

第八条 房屋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与白蚁防治专业单位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及《岳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白蚁预防证》,未取得《白蚁预防证》的,规划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凡经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审定需作白蚁预防的工程,建设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七天和门窗安装前三天通知白蚁防治专业单位,以保证白蚁预防施工顺利进行。

第三章 白蚁灭治管理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构筑物的产权人有义务为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组织的白蚁灭治检查提供方便,在发现白蚁危害时,应及时实施灭治。第十一条健全白蚁灭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灭治。

第四章 白蚁防治专业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专业单位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白蚁防治技术合格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专业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时,必须检查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白蚁防治专业单位应将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施工,确保质量。第十五条房屋白蚁预防保证期为十五年,在预防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白蚁防治专业单位应无偿灭治。

第五章 白蚁防治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费应列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内。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费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时,一次性缴费。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专业单位应将其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5%存入防治所在地的白蚁防治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用于白蚁防治施工的复查复治及施工质量检查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出白蚁预防或未采取补防措施的,房屋产权发证和交易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办理交易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白蚁防治专业单位采取补防措施,有关费有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专业单位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防治质量低劣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采取补防措施,经补防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委托无证或超越防治范围的单位进行白蚁防治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负。

第二十三条 凡在预防施工中滥收费用的白蚁防治专业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按规定交存白蚁防治费的,取消白蚁防治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