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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来源: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12-06-18 16:01

湘价服〔2009〕36号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5]132号)下发后,全省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存在搭售测量成果利用图和新房评估等问题。鉴于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新建房数量逐年锐减,房产测绘量严重萎缩,为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促进房地产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产、地籍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测绘及建筑用地拔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及市政工程测量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开展房地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地籍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在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测量报告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测绘服务费。无委托协议不得收取测绘服务费。违规测量、强制重复测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量失误造成损失的,收取的测绘服务费应退还委托人,并按违规收费予以查处。任何测绘单位不得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办理报批、办证手续过程中的测量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1、房屋分户图测量

①住宅 1.20元/m2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计收)

②商业楼、厂房 1.80元/m2

一楼为门面,楼上为住宅的商住楼测量费按上述商业楼、住宅标准分别计算。

③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具有写字楼、酒店、商贸等功能) 2.40元/m2

新建商品房由开发单位委托测量的,测量费由开发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购房户。新建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单位如需委托测绘机构测算商品房预售面积,其费用按上述标准的30%由委托方承担。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利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强制进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

存量房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房产部门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如果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复测。测绘结果误差在±1%(含1%)以内的,测绘费用由要求复测的委托人支付;测绘结果误差超过±1%的,测绘费用由原测绘机构支付。

房屋扩建办理变更登记时,房产部门不得强制对房屋原面积重新进行测绘,只应对房屋扩建部分的面积进行测绘。

2、测量成果利用

(1)房产分幅平面图 50元/幅

(2)房产分丘平面图 60元/幅

(3)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40元/幅

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或存量房换发房产证,均不得搭售房产分幅平面图、收取其测量成果利用费。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初始登记不得收取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成果利用费;转移登记、或存量房换发房产证时收取了测量费的,均不得收取房产分丘、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成果利用费。

3、地籍测绘

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执行。办分户土地证时,不得收取测绘费。

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分割测绘,能在室内通过计算坐标点完成制图的,按每坐标点不超过120元、出图入库费每宗地不超过312元收取测绘费;确需到室外测量的,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收取测绘费。

4、建筑用地拔地定桩、建筑物放线,按实际定桩、放线点数收费,每点不超过400元。一宗地拔地定桩点或建筑物放线定桩点超过4个点的,可在4个点收费1600元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由委托双方根据增加的测量工作量协商确定。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房地产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城市,可向委托房屋测量上图者收取每栋100元上图费。新建商品房或未建立房地产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不得收取上图费。

五、房产、土地管理部门需要测绘的,由房地产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房屋权利人、土地使用权人收取。

六、本通知未列入的其他测绘产品价格,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房地产测绘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全省收费标准,各市州、县物价局要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各测量单位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并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八、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