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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来源: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12-09-20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
29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和国有工矿区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多数房屋层数在三层以下、多层房屋为危房,50%以上住户为低收入家庭,且房屋
间距小、建筑密度大、使用时间久、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全、消防隐患大的区域。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
统筹兼顾,政府主导、多元融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依法实施、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审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及投融
资方案和优惠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房地产局,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和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及投融资方案和优惠政策;
    (二)会同发改部门申报棚户区具体改造项目和申请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
    (三)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和调度财政专项资金;
    (四)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 城市居民房屋或者产权多元化的,以及改制企业移交社区管理的棚户区改造,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责任主体;
国有工矿区(含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棚户区改造,该工矿企业为责任主体;成片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房地产部门为责任主体;
市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及改制企业未移交给社区管理的棚户区改造,其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第七条 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制订所属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申报;
    (三)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和维护稳定工作;
    (五)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享受住房保障人员的资格初审、申报工作。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为:
    市发改委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并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订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报批,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工程
审批、招投标以及质量安全监督。
    市规划局负责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及时办理项目
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
    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环保评估工作,确定环保意见或方案。
    市房地产局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性房源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的监督、管理、协
调、指导,拆迁成本的核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成本价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的核定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国资、民政、城管、教育、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文物保护、证
照办理、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责任主体拟定责任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必须设立相应的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责任主体可以设立项目部,也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凡招商引资进行改造的,
投资人为实施主体。
    第十条 责任主体应当在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后三十日内将拟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及相关调查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和计划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责任主体应制订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
括实施主体单位名称、改造范围、拆迁建设时间、补偿安置原则与标准、投融资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拟定后,责任主体必须会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充分征求棚户区居民的意见,
及时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在得到拟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住户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未得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住户同意及未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棚户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不得组织实
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并到规划部门办
理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用地范围;办理拆迁报批手续(原则上责任主体为拆迁人),组织项目用地的拆迁。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批准文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收回,待条件成熟时依法组织
土地供应。项目范围内用于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于商业开发的,依法“招拍挂”,“招
拍挂”方案及公告应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参与棚户改造的,投资人垫资拆迁补偿安置并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项目垫资资金不计利息;投资人不
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或未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垫资资金由责任主体按照市旧城改造垫资政策规定结算支付。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坚持拆除与保护相结合,对具有文史价值的建筑物进行保护。在不
影响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对改造区内质量好、层数相对较高的多层住宅,可以适当保留。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在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批准手续后,应向发改部门申报核准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

第四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市有关政策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拆迁补偿安置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
由实施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第二十条 拆除单位公产的,实行货币补偿,其租赁户的补偿、动迁及安置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
    已改制企业中未处分的公产和拟改制企业中不能处理的公产按规定划归房地产部门管理的,拆迁时该类房屋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的住户由房地产部门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私有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私有住宅房屋拆迁由被拆迁入自愿选择就地、就近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了货币补偿拆迁协议并及时搬迁的,
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被拆迁后在市城区无其它住房的,可以申请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承租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 私有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一户安置一套住房,安置房与被拆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互不找差,被拆房屋面积超
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被拆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房面积15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按核定的安置房综
合成本价补差,15平方米以外部分比照商品房价补差。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面积根据安置对象户籍人数确定,1人户为55至70平方米,2人户为80至90平方米,3人户为9 0至100平方米,4人以上户为100至120平方米;安置房为小高层建筑的,各档户型面积减少10至15平方米。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调整容积率应当组织专门
论证。
    第二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房建设享受市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各种行政性收费(政府基金)、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费的意见》(岳政发[2010]4号)执行。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供电、供气、有线电视、
给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配套改造和建设。
    第二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房建设范围内的主干道、路灯、绿化等配套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列入小街小巷
城建计划。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拨付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省拨付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适当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市财政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中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金额征缴后,由财政列支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配套设
施建设。
    第三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地产等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异地安置的被拆迁户,其户口迁移、工商执照等由相关部门免费办理。
    被拆迁户中有重大疾病、残疾等特殊困难和享受低保的,由民政部门核实后,在拆迁时按政策优先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产权证按初始登记办理,超出原面积部分的办证费用由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三十三条 优化棚户区改造建设与服务环境,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改造项目周边关系的协调
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全面包装推介棚户区改造项目,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招商
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纳入市政府招商引资总体目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县、市、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