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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2-11-14 16:49

岳建发〔2012〕6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岳阳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岳阳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1月14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湘建建〔2006〕3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中心城区(即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临港产业新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重点工程。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保障性住房工程、教育公共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桥梁、隧道工程除外)、重大产业项目和招商引资工程(非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以及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示范工程。

第三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仅作为准予临时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提前介入监管的依据,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验收、融资贷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凭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了规划工作联系单,即规划部门核定了建设规模(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功能指标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二)办理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三)应当招标的项目(含工程监理)办理了招投标审查备案;

(四)签订了书面施工承包、监理委托合同;

(五)按规定缴纳了劳保基金,或部分缴纳并就应缴差额部分与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签订了书面缓缴协议;

(六)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通过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在临时许可有效限期内取得正式施工许可证的书面承诺。

第五条  临时施工许可证应当对有效期限及施工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建筑活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临时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原则上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施工许可期限到期10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临时施工许可期限到期15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向建设单位发出正式施工许可的督办函,逾期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临时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得正式施工许可证,超出临时施工许可范围或逾期未取得正式施工许可继续施工的,按违法施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