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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建筑装饰装修联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3-01-21 16:10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中心城区建筑装饰装修联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月17日


市中心城区建筑装饰装修联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的通告》(岳政通〔2012〕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对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城市主要干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地段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不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管,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市城市“五创”提质工作成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谈正红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质量安全管理科、勘察设计管理科、人事科、监察室、住房保障指导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局信息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局住房保障指导科,李文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分工

1、局住房保障指导科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外来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

2、局勘察设计管理科负责全市装饰装修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外来装饰装修设计企业的登记管理,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

3、局质量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管理和外来房屋建筑监理企业的登记管理。

4、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申请以及核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5、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6、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负责对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查处(含群众投诉或举报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查处工作并提供线索。

7、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8、市施工图审查中心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二)工作联动

1、建立企业电子档案。局信息中心应在岳阳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全市装饰装修企业电子信息档案(含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相关企业数据由局住房保障指导科、局勘察设计管理科负责督促装饰装修企业提供。

2、严格招标投标监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严格资格审查,严把资质核查关(含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

3、核验新(改)、扩建的房建工程。自2013年3月1日起,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外立面等装饰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局勘察设计管理科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同步审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在审查施工图纸时,应予以核验;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核发施工许可时,应在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在受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同步验收。

4、建立查处制度。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要建立和完善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查处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一律先停工再处理,对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违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一律在“岳阳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曝光,向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根据市纪委《岳阳市禁违拆违工作中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处理暂行办法》(岳纪发〔2012〕4号)向市纪委和相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录不良行为。

四、工作程序

(一)装饰装修企业资格管理

1、申请程序。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资料报送局住房保障指导科,装饰装修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资料报送局勘察设计管理科受理,市直企业直接向我局申报。

2、申请资料。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供企业资质申请报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具体资料格式见《岳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岳建发(2008)33号);装饰装修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资料格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文件 。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

1、办理窗口。市中心城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发放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办理。

2、申请资料。装饰装修申请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建筑物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对新建的房屋建筑进行二次装饰装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表明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且为合法建筑的有效证据;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须出具产权人同意装饰装修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和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招投标的,应提供发改部门的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和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3)有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满足施工需要的经审查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4)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5)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6)有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违规查处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1)未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2)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3)应招标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4)未按规定办理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5)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6)建设单位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建筑色彩、形态、材质的;

(7)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

(8)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监管工作,要按照局建筑装饰装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本方案的时限和任务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加强目标管理考核。为推动建设行业装饰装修监管联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完成建筑装饰装修监管联动工作情况将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