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岳阳市工程建设入岳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我市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现将《岳阳市工程建设入岳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月18日
岳阳市工程建设入岳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入岳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在继续坚持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参考长沙、株洲作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入岳企业市场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入岳企业,是指持有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装饰装修、项目管理等企业,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机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岳建发[2012]25号施行)。
第三条 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入岳基本情况登记,签订入岳《诚信承诺书》,领取工程建设入岳企业登记证。
入岳企业凭有效的入岳企业登记证在我市参与项目投标、承揽业务和签订合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核发施工许可时,均须查验入岳企业登记证。加盖专用章的登记表和复印资料,由入岳企业同时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市管工程项目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 入岳企业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
2、《入岳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注册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私章等印鉴的公证书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以及企业驻岳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企业驻岳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年度拟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以及企业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包括银行缴费凭证、社保机构盖章的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8、省外企业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经现场考查核实企业在岳有2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及设施,提供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入岳企业及其基本情况在“岳阳建设网”常年进行公布,入岳企业与本地企业享受相同的待遇,承担相同的责任,接受相同的监管。
第六条 招标人在对入岳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开标时,要严格审查条件和相关程序,认真核实相关专(执)业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招标人进行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应要求入岳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资格审查中要认真考核入岳企业经营条件、合同履约能力、既往建筑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被处罚记录、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并重点核实企业入岳基本情况登记及网上信息公布情况。
第七条 入岳企业在我市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分别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在岳施工项目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计划。计划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预计开竣工时间,劳务分包情况及农民工使用来源、数量、期限和工资支付方式等,并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入岳企业应于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情况报告。对不按规定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情况的入岳企业,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上报其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入岳企业,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上报其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入岳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建筑行业年度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逐一统计、半年一报”的方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统计报表。入岳企业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我市企业的,还应将统计报表按上述途径同时报送相应的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入岳企业,认定上报其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入岳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核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随机核查企业市场行为、守法履约行为及履行《诚信承诺书》情况,核查结论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核查结果网上通报。
第十条 入岳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入岳企业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情况纳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坚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制度,加大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相关人员配备到位履职。要检查施工项目是否依法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让资质、资质挂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得到认真落实,是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并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等,严肃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岳企业施工项目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管,严把招投标及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关口,认真执行入岳企业入岳基本情况登记和承诺制度。发现并查实入岳企业不履行《诚信承诺书》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认定上报有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入岳企业自入岳登记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无任何业绩,年度动态核查中不合格以及被公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两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入岳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入岳登记及公布信息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岳阳市建筑市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岳建发[2006]72号)予以废止。
诚 信 承 诺 书
本人以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入岳基本情况登记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入岳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南省、岳阳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直至退出岳阳建设市场。(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1、不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不提供伪造(包括“克隆”)、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相关信息;
3、不超越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等;
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施工;
5、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出让资质或允许他人资质挂靠;
6、认真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规程;
7、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8、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9、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0、不谎报、瞒报、延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11、及时准确向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报表;
12、相关专(执)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应执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
13、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