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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3-07-19 16:17

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财政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19日


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岳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岳政办〔2013〕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过程中,中央下拨和市、区配套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岳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在本市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及产业生产线配套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审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项目所在区财政、住建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补助和工程监管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集中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补助补助以下方面:

(一)在岳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类型包括:

1、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

2、土壤源热泵示范项目、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

3、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相结合系统;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项目,主要包括: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制订;

2、可再生能源建筑能效检测、能效评定、能效标识;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成技术研究;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体系研究;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学研平台建设;

6、工程项目及配套能力项目的专家评审、动态监管、检测验收等;

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配套产业支持。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配套能力项目申报单位。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

第八条 补助资金总额的90%用于工程项目,1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

第九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一)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补助29元/平方米(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1元/平方米,地方财政补助3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5元/平方米);

2、土壤源热泵示范项目、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补助60元/平方米(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元/平方米,地方财政补助7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30元/平方米);

3、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相结合系统按应用建筑面积补助89元/平方米(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4元/平方米,地方财政补助10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45元/平方米)。

(二)配套能力项目经审核后按项目预算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技术论证、监管、检测及专家评审等费用,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并经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拨付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费用支出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方式。申请补助金额的40%资金在工程开工后拨付,后续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在工程验收前,补助资金拨付一般不超过80%,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补助资金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能效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