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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4-11-10 17:02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4〕1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0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4〕1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开工条件,切实落实质量责任承诺

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连同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单独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可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质量终身责任的协调管理工作,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且未明确总包协调责任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协调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对依法不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并在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中明确相关管理内容和职责。

二、加强过程动态核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责任单位和其他质量责任人到岗履职情况的动态核查。加强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到岗履职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质量责任人未按规定到岗、随意变更或未认真履职到位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生《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时,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一旦确定,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加强责任信息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关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核查,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等质量责任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相关媒体公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对永久性标牌设置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以往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大对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有效监督。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建设单位

授权书编号

被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称/职务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3.依法依规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违法发包工程,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直接分包项目、甲供材料及委托检测承担质量责任;

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托监理,对依法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履行监理职责。

4.及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及备案、质量监督、合同备案、质量基本保证条件开工审查和工程质量保险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直接分包工程)后方开工建设。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5.不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允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6.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履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7.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组织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自评。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交付使用。

8.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9.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含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文件资料,并在工程验收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法律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时限内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对未办理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承担相应的维修、保修责任,并采取相应维修资金保障措施(应附具体措施及相关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如存在违法发包,或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及其他法律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应附: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建设单位

授权书编号

被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称/职务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2、依法依规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违法发包工程,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直接分包项目、甲供材料及委托检测承担质量责任;

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托监理,对依法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履行监理职责。

3、及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及备案、质量监督、合同备案、质量基本保证条件开工审查和工程质量保险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直接分包工程)后方开工建设。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4、不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允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5、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履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6、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组织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自评。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交付使用。

7、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8、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含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文件资料,并在工程验收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法律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时限内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对未办理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承担相应的维修、保修责任,并采取相应维修资金保障措施(应附具体措施及相关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1、如存在违法发包,或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及其他法律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应附: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勘察单位

授权书编号

被授权人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名称及编号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恶性压价竞争。

2、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坚决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提供虚假的勘察成果资料。

3、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4、确保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对勘察及施工过程中签署的变更通知书进行核查,在竣工验收时提交勘察质量核查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如因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章):

                                                                                                                                年   月   日

应附: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设计单位

授权书编号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名称及编号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或以其他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依法签订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不参与恶性压价竞争。

2、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含重大设计变更)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及时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3、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决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拒绝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不依据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4、认真开展裂缝、渗漏等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防控治理设计防控工作,保证所出具设计文件的深度能满足现场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施工需要。

5、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的图纸(含设计变更),不交付相关单位使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的修改变更,一律体现在加盖有审查机构专用章的设计图纸上。

6、向相关单位提供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人员印章和审查机构专用章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按规定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对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和建筑节能进行专项交底,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7、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涉及到建设规模、行业标准、工艺流程等重大变更,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进行设计变更修改。涉及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须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所有的设计变更均体现在加盖有审查机构专用章的设计图纸上。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未加盖有审查机构专用章的设计变更图纸,也不用设计变更通知单替代设计图纸的变更修改。

8、及时将设计图纸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参与竣工验收时,以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作为验收依据。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在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0、如因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章):

                                                                                                                                                           年   月   日

应附: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5: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施工单位

授权书编号

被授权人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名称及编号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1、按规定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岗履职,不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施工、技术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审图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关键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施工技术交底和建立样板引路制度。组织本项目开展工程施工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编制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和相关防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4、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验收并建立相关台账(含不合格品处理台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投入使用;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并建立相关台账,送检试样不弄虚作假,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6、在桩基、高边坡、深基坑、结构首层及顶层、结构转化层、高大模板支设、大型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或关键部位施工期间现场带班;组织关键环节或关键部位等的自检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组织主体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自检自评。

7、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建立质量隐患整改台帐,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8、组织对关键岗位人员和钢筋焊接、混凝土浇捣等质量关键工种作业人员的岗前施工技术质量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按规定报告质量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采取减损措施。

10、不转包、不违法分包和挂靠,不以包代管。

11、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如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包代管,或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及其他法律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执业章):

                                                                                                                              年   月   日

应附:企业法人、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6: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监理单位

授权书编号

被授权人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名称及编号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已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证在岗履职,不违反规定同时在多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 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人参与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2、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负责建立项目质量监理体系,按规定要求和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对施工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3、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审图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并对施工所使用图纸进行核查;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督促执行;对施工单位施工技术质量交底和样板引路制度的督促落实。组织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进行审批。对项目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和相关防控措施组织审查并督促落实和检查验收。

4、组织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场检验验收及相关台账(含不合格品处理台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未申报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允许使用;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及相关台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5、组织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组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6、对桩基、高边坡、深基坑、结构首层及顶层、结构转化层、高大模板支设、大型混凝土浇筑、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或关键部位组织监理人员重点检查和旁站;组织对施工单位自检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抽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主体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前组织对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进行检查评估。

7、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建立质量隐患整改台帐,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质量隐患。

8、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责任主体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机构。

9、督促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审查保修书中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0、因其他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及其他法律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执业章):

年   月   日

应附:单位法人、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