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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发布《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

来源:市房地产局 发布时间:2015-01-09 10:35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岳阳市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的通知》(岳审改办通2014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再次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行政审批会议另行研究确定,原发布的《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通知(岳房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一):商品房预售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企业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许可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开发资质证副本、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等);(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红线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预售款监管协议,商品房预销售项目网上交易及公示申报表,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面积及套数、备案价格及变动幅度、交房时间和标准、销售方式,并明确监管银行及账号,还应出具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担保函等);(原件)

6、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工程形象进度调查;(原件)

7、物业管理方案(首次审查)(原件);

8、房屋抵押状况调查情况(如项目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原件)

注:首次审查(备案)。指针对于同一项目分期进行预售的情况,企业首次办理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首次审查(备案)原件,后续本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时只需提供首次审查(备案)复印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核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预售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驻市政务中心行政首席代表和主管商品房预售的局领导复审。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驻市政务中心行政首席代表和主管商品房预售的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要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证后,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由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将许可情况进行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0-8758013。

 

许可事项(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

许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第三十二条

《物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4号)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五)核定等级的企业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六)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核定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8、物业业绩资料(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注:以上所有收复印件的都核对原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会同企业注册地辖区房地产分局实地调查企业办公场所。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驻市政务中心行政首席代表和主管物业工作的局领导复审。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请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驻市政务中心行政首席代表和主管物业工作的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要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由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将许可情况进行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0-8758013。

 

许可事项(三):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许可对象:拟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十四条

《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27号)第十四条

许可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二)投标人少于三人。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

2、土地使用证;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4、规划许可证;

5、物业管理用房证明材料。(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标明的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及测绘中心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分户平面图);

6、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7、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8、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的,建设单位出具物业项目招标情况说明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会同项目所在地辖区房地产分局进行实地调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驻市政务中心行政首席代表和主管物业工作的局领导复审。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驻市政务中心行政首席代表和主管物业工作的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要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由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将许可情况进行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0-8758013。

 

服务事项():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资质认定

 

服务对象:拟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审核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申请许可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及《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2份(岳阳房地产政务网下载中心下载表格后按要求填写单独装订)

2、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如外资企业需附外商务局批准证书

4、企业验资报告(实收资本不低于400万元)

5、公司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工程、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专业技术人员(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

8、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用的并提交租赁协议)

9、项目用地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以上资料除身份证外,所有资料均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并按要求装订成册。)

(二)核定或延续房地产开发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及信用报告各2份(合订)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公司章程

6、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及验资报告

7、企业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专业技术人员(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及物业管理等专业)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度报表

10、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按项目组卷,年限根据企业申请的资质等级而定):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无重大质量事故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以上资料除身份证外所有资料均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并按要求装订成册)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实地调查企业办公场所及项目现场。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驻市政务中心行政首席代表和主管房地产开发工作的局领导复审。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驻市政务中心行政首席代表和主管房地产开发工作的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

(一)岗位负责人:局主要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上报省住建厅;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由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将许可情况予以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0-8758013

 

服务事项(二):(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

 

服务对象:拟申请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单位

审核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审核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6、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局市场监管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驻市政务中心行政首席代表和主管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局领导复审。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驻市政务中心行政首席代表和主管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核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要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许可证;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由市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将许可情况予以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0-8758013。